分享

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注册商标相近似,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题

 昵称54324274 2018-04-09

一、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按规定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名称,在核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法律依据为《商标法》第22、23条。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二、商标侵权,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法律依据为《商标法》5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1. 类似商品的认定

所涉及的商品是否为类似,其判断因素应包括: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服务是否类似则应考虑其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同时,这种类似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相关对象,或者商品或服务与相关对象存在特定联系,容易导致混淆。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仅作为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的参考,而并非判断依据。在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一审判决中,法院就认为,“饼干、面包、糕点商品与馅饼、元宵等商品虽然在制作方法、工艺上存在一定区别,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现代生活中,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法院更多的从客观现实的角度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并未局限于上述区分表或分类表。

2.容易导致混淆的认定

实际上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不一定会构成混淆,或者具有混淆的可能性。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不仅仅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导致混淆的可能性才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实质要件“容易导致混淆”的标准即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注册商标商品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注册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等特定联系的。

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亦是判断混淆的重要因素。从显著性的角度说,商标的设计越独特,例如使用臆造词,越容易认定被控商标的“搭车”近似。从商标的知名度来看,商标的社会影响力越大,特别是驰名商标,其越容易被当成目标受到不法侵害,在判断商标近似时亦将得到法律更强的保护,即使商标作为整体不相近似,但当其主要识别部分相同或相似,易致相关公众混淆的,便已认为商标是近似的。在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使用双扇形“稻香村”标识、“稻香村”字样与涉案商标文字“稻香村”完全一致,而图形并非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易致相关公众混淆;“Dao Xiang Cun”标识与涉案商标中“稻香村”的读音完全一致,易致相关公众混淆。因此,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双扇形“稻香村”标识、“稻香村”字样及“Dao Xiang Cun”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即使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从整体上看并不相近似。

 

因此,在不同种类商品和服务上取得商标专用权需要分别申请注册;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注册商标相近似,二者之间是否构成侵权,主要取决于对“商品或服务类似”和“容易导致混淆”的认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