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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司法会计技术在诉讼监督中的运用——真实案例剖析

 anyyss 2018-04-10
 知识随笔案例声音其他


编者按

司法会计,检察机关特有的专业技术门类,承担着在案件中核实账目、资金流向、确定犯罪数额等重要作用。在经济发展日益复杂的时代背景下,特别是在以经济问题为主线的案件中,起到拨开云雾的感觉,司法会计人员为案件的侦破、走向,直至最后的定罪量刑,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你好旧时光》今天的讲述人,王秋平、朱红,一位检察官,一位监察官,都是我的老同事。



从今天起,小编尝试把类似的文章制作成“指导性案例”的模式,后面会逐渐固定结构,以便于更好的指导实践。如果有可能,也希望能够形成技术辅助案例>的推荐写法。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北京市丰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对丰台某乡进行检查时,发现:本地区北京某物业管理中心出纳员崔某某,担任出纳员管理单位现金账,同时还管理单位的小金库账。2011年1月,其利用职务之便将应转单位小金库银行账户的(赵某某2011.1-2011.6.30房屋管理费)房租租金收入94,320.00元,直接转入其个人在建行的账户,并用此款进行投资理财。


(1)经线索移交(编者注:彼时办案模式,纪委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办理),丰台公安分局对此线索行立案侦查。


(2)丰台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以犯罪嫌疑人崔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金额94,320.00元)移送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犯罪嫌疑人崔某某辩称“此房租款94,320.00元直接存入个人账户是因为当时领导借用资金,个人替公家垫付了资金。一些资金相互抵了”。


为查明案情,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启动补充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做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由于犯罪嫌疑人崔某某辩解的事实是否存在,关系到对她的罪与非罪的认定。但现有的书证:北京某物业管理中心的小金库账及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与崔某某口供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印证,承办人无法准确判断。在此情况下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员委托司法会计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二、司法会计在案件办理中发挥的作用


(一)司法会计采取的做法


受理案件后,司法会计经对送检的财务会计资料检验,针对此案需要解决的问题采取了如下做法:


1.查找崔某某“代垫支出、收房租相抵”口供对应书证。


案卷中与崔某某案情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仅有2006年3月15日-2014年案发期间北京某物业管理中心的小金库账、相关收支单据、小金库银行账户(崔某某为户名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存折)。


其中:小金库的收入主要是房屋管理费、废品收入等;支出主要用于发放过节补助、奖励、招待、礼品等。案卷中小金库账本记录了收房租款94,320.00元,小金库银行账户未反映收到此款。2011年1月18日6383号收据记录了收取赵某某11.1.1-11.6.30房屋管理费金额94,320.00元。调取的银行凭证证明当日,此笔款存入崔某某个人账户(非小金库账户)。


小金库账本记录中未发现专门记载由崔某某代垫支出的相当于房租款94,320.00元的资金支出记录,案卷调取的财务会计资料中也没有反映向崔某某个人借款和未存入此笔房租款原因的单据。


2.审查调取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是否齐全完整


案卷中小金库资金收支对应的相关单据不全,且有的单据是复印件。单位银行、现金日记账及记账凭证承办人未调取(经司法会计要求,承办人因办案相关原因始终未调取)。


3.查明小金库应结存额和实际结存额及二者之间的差额。


经检验送检财务会计资料,至案发时小金库账户(建行存折)实际金额比小金库账本记录结存金额多3,000.00余元,但小金库建行存折反映的利息收入小金库账本上均未记载,合计金额10,356.22元。


因此小金库账户实际金额比账本记录应结存额少7,000.00余元。但是由于承办人未调取单位银行、现金日记账、记账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小金库账本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尚缺少完整充分的印证资料。


4.寻找其他可能证明案件相关财务事实的证据


司法会计将有关问题提交承办人,经承办人询问,崔某某本人口供称小金库收支单据均已交给丰台区纪委,无法说清楚7,000.00余元差额原因,及其与94,320.00元未入账金额之间的关系。案卷中亦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

另外,承办人称关键证人(原北京某物业管理中心领导,已经他案处理)对此案拒绝作证。


(二)案件证据分析


综上情况,司法会计认为送检的财务会计资料不具备鉴定的条件,也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崔某某职务侵占(94320元)犯罪成立。原因如下:


1.关于是否侵占2011年1月18日收到房租款94,320.00元:由于缺少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崔某某“代垫支出、收房租相抵”口供无法得到印证。调取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有瑕疵,且不完整、不充分,当日小金库库存现金金额无法查明,亦无法证明或否定崔某某口供关于抵个人垫付资金事实;


2.关于是否侵占单位资金及侵占多少资金:由于存在复印件及财务会计资料未收集齐全的情况,根据现有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无法查明小金库单据及库存金额真实性、准确性,无法鉴定出至案发时小金库账户应结存金额及其与小金库账户实际金额的差额。司法会计在对案卷中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检验中,没有发现其他可以证实崔某某侵占单位资金的证据。


最终,司法会计将查明的上述检验结果反馈给公诉人,并提出对此案存疑不诉的建议。公诉人上报检委会讨论;检委会最终根据司法会计的检验情况对崔某某做出存疑不诉的决定。


三、办案的效果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注重证据的审查,不轻信口供;此案中公诉人最终没有对崔某某提起公诉,正是由于司法会计提供了关键的技术支持,使公诉人、检委会对于此案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中的重要瑕疵有了正确的认识和专业客观的判断依据。此案的办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也避免了错案的发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者注】:上述案例,理解起来难度挺大的。但不得不说,这是一篇非常贴近办案实践的细节描述。说白了,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而判断的依据是客观事实。当案件中存在大量专门性问题的时候,检察官需要各方面的协助,专业技术的魅力和价值正在于此。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规定(试行)》,这也将给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大的发挥舞台。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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