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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书面的“离职证明”

 良妹图书馆 2018-04-17

【案例】2013年4月1日,戴某与河北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二年期劳动合同,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公司决定不再与戴某续签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戴某离开该公司没多久就被另一家新的科技公司看中,在入职之前,新的科技公司通知戴某提供其与之前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戴某找到原就职的科技公司索要《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但该公司一直拖延办理,最终,戴某因未能提供《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被新的科技公司拒绝录用。后戴某要求原就职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用途。

1、是劳动者再次就业的条件之一;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新的用人招用未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能存在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这是用人单位不愿意看到的结果。这也就让用人单位在招聘新的员工时,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称为录用的必备条件之一。

2、是劳动者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之一。

《社会保险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社会保险法明确详细规定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在此已无需赘言。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

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用人单位未及时向劳动者出具书面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是指因用人单位没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致使劳动者不能就业导致的工资损失;劳动者因失业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这些损失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拒绝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嫌麻烦,应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该情况,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给自己造成损失的,也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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