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聘用未毕业的大学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发放的工资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文件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第四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文件二: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文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以上可知,企业聘用未毕业的大学生,虽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若与其存在真实的雇佣关系,有上班打卡记录等支持此关系存在的证据,企业需按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反,若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与公司存在雇佣的关系,则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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