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段时间没写闲言“税”语系列了,主要还是年后课程紧。今天想想还是写吧~总局忙着开会,暂时没出什么新文件,再不写专题拖延症就又要犯了~今天说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关于“买一赠一”赠品的处理问题。虽说上增值税相关课程时总说,但是最近成品油和汇算的课上发现还有些亲对这问题的处理有模糊的地方。既然之前没写过,那咱就聊聊这个话题,赶紧写完好去专心备课...... 目前对于买一赠一中赠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还是比较明确的,毕竟有文件:
所以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买一赠一的涉税处理没什么疑义。 但是增值税方面总局到现在也没有一个对买一赠一如何处理的具体文件,因此争议较大,甚至在很多考试的辅导材料中对买一赠一的赠品在增值税上要求视同销售。所以我们今天的讨论重点就是买一赠一(下文简称买赠)中赠品的增值税处理。 目前对此的主流观点有两种: 1、赠品需单独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以实际交易金额缴纳增值税,赠品无需单独纳税。 我们再看看各地的政策,选取两个比较典型的: 河北:(赠品无需单独计税)
内蒙:(赠品需单独计税)
可见,各地口径不同。既然总局都没有明确规定,咱也不好妄下结论说谁对谁不对。我们今天讨论的目的是作为纳税人如何操作是最优的~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买赠的赠品究竟是否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有如下规定
买赠的赠品是否属于本条的无偿赠送呢? 营改增的财税【2016】36号中应该是最新一次解释了何为有偿:
那么“无偿”就是指未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买赠中虽有赠字,但对于商家来说“买”是前提,也就是不买自然就不赠,二者是不可分的;对于购方来说,支付的对价中实际上是包含了赠品的价值。因此,销方是取得了“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是“有偿”而非“无偿”,并不属于上面提到的视同销售情况。 既然不是无偿,那么视同销售就不占理了,是不是就意味着税局要求买赠的赠品按照视同销售来要求纳税人缴税就是错误的呢?也不能这么直接的得出否定的结论。就像上面内蒙的文件,也没提视同销售,以避免出现“有偿”还是“无偿”的争议。 其实也要理解税局。税局作为交易的非当事方并不清楚交易的实质是怎样的,也就是是说并不清楚这个“赠品”究竟是买赠还是纯无偿赠送。所以如果能够证明的确是买赠而非无偿,那么在判定上对纳税人来说就更加有利。 怎么来证明是买赠呢?建议从三个方面考虑: 1、客观证明材料 2、发票 3、账务处理 客观证明材料: 这里指的材料就是指交易双方认可的、被公众接受的凭据。比如合同、协议、活动计划、定价策略记录甚至宣传广告、海报等等。这些材料中要写明获取赠品的前提条件,来证明的确不是“无偿”。之后在赠品发放时有相关的证明,比如有领取人签字的表格、交易的小票、网络交易附有赠品的单号等等,来证明真实发生,并且数量都能对应上。当然,以上这些材料并不是法定必须的,只是建议留存备查。 发票: 赠品是否需要开在发票上呢?这个问题并无定论,毕竟总局没有相应的政策要求。像上面提到的河北的政策,就可以不开具发票。但是我们现在探讨的是所有地区的亲都适用的方法,所以我的建议是赠品需要开在发票上。买赠,实际是捆绑销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实物折扣。在各类理论书籍中虽将实物折扣与商业折扣(直接在价格上打折)硬性分开,但实际上实物折扣相当于商业折扣的同时再“强买强卖”,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更何况增值税上是不分什么实物折扣和商业折扣的。这也是为什么我在上课时习惯将二者统称为“商业折扣”,再将其分为“价格折扣”和“实物折扣”。 既然是折扣,那么总局对折扣怎么开发票是有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简称154号文。文件较早,但仍有效。之后被后续文件多次引用。)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下面这张发票就是按照154号文的规定开具的折扣发票。业务是购买一个不含税价格为3000元的冰箱(加税合计3510)赠送一台不含税价为899元的洗衣机。实际收款只有3510元,增值税的销项税也只有510,洗衣机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点击图片看大图) (演示软件并未升级最新版,所以商品名前无税收分类编码。真实发票是必须有的!) 再补一句,由于现在开票是要正确选择税收分类编码的,那么如果赠品不属于销方企业的经营范围的话,贸然开票之后申报和评估可能都会有影响。另外还有些赠品是不好体现在发票上的,如果不在发票上体现赠品,除了像河北等这样有地方政策的地区,其他地区的视同销售风险还是很高的。 另外还有一种说法,按照赠品是否跟主要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来进行区分,进而判断是否视同销售。我认为这就没有讨论的意义,难不成酸奶买五赠一就不是视同销售,买酸奶赠面包就是视同销售了?只不过同类赠品更容易使人相信并非单独赠送罢了~ 不过话说回来,如果咱自己能够想的开,赠品毕竟还有进项可以抵扣,也不算是完全多缴税,充其量就是没占到便宜而已~索性为了配合业务,同时规避风险,直接做视同销售也不是不可以~ 零售企业消费者不要发票的,那就参照上面“客观证明材料”的内容,留好“小票”等交易就备查即可。这些交易记录中最好也是按“折扣”处理。这一点各位亲可以向几家知名电商平台学习,看下自己的交易记录就好了。 账务处理: 无偿赠送的赠品往往是直接入到销售费用当中。不同于无偿赠送,买赠实际上是一种折扣,赠品和主要商品都是“卖出去”的。既然是卖出去而不是送出去的,那么赠品就不应该进费用,而结转到到成本当中了~ 比如上面那个买冰箱送洗衣机的例子,销售方的账务处理就应该是: 借:银行存款 35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冰箱 库存商品-洗衣机 而不是: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洗衣机 库存直接对费用这类分录贷方没有增值税的是很容易被盯上的~ 至此,如果买赠业务真都做到了我们上面三点,那自然就不存在“无偿赠送”被视同销售的风险了,甚至可以说税局都看不出来是买一赠一的业务喽~ 还是那句话,这三点并不是必需的,不过这三点都做到了税局也不好难为你。 也有一些企业想出别的办法的,比如将商品打包成“礼盒”或“套装”,作为一个商品直接对外出售,绕开“买赠”的灰色地带~也是个不错的选择。我见过最“扯”的套装礼盒就是电动牙刷和电子书的套装......二者除了都用电以外还真就没什么关系~~~哦,还有牛奶和洗面奶的......我都逛了一些什么奇葩网站...... 再补两句: 1、对于营改增的服务行业局端似乎口径较宽松,比如营改增的指引文件中明确保险公司卖保险送的东西不视同销售、总局答疑会上举例住酒店送免费矿泉水不用视同销售等等。 这些跟我们上面说的道理一样,赠品都不是无偿。 其实提出视同销售的用意之一也是堵漏洞,免得企业借“无偿”之名,行帐外买卖之实。而并不是为了让企业多交税。 至于总局到现在没出明确文件,估计是不太好明确具体的证据和尺度。如过要的证明材料太多,怕纳税人伪造材料的同时又怕跟国家放管服的大方向冲突;口径太松又怕被人钻了空子~莫不如保持现状,各位“意会”,执行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虽说上面咱们做好准备后买赠赠品可以不视同销售,但并不代表“买赠”成为了恶意钻空子的手段~比如隐藏收入没交税后,账上结转不掉的库存通过“买赠”手段往出“带”。 这样做多了的话还是可以被发现的,因为毛利率会明显降下来,甚至“赔本”,那么税局就可以处理你了~理由不是视同销售,而是《增值税暂行条例》
不过什么叫无正当理由?某网络平台经常搞活动满199减99,再加上各种卷,实际成交价奇低~有人去查么~有查的时间还不如跟着抢购实在呢~哈哈 玩笑归玩笑,毕竟你并不是那种大体量的烧钱博眼球的公司,人那叫有正当理由,烧钱打压对手也是理由~~ 我们小本经营跟人家比不了~~非说自己有正当理由,也跟局里解释烧钱搞竞争? 局里老师会跟你说:“你那是烧钱?是上坟烧报纸,糊弄鬼吧” 好啦,关于此话题今天就说这么多~时间有限+懒,咱就不展开了~各位有什么想探讨的欢迎文章下面留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