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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逃人员的起诉和应诉问题

 anyyss 2018-04-19


 (摄于2018年1月11日早餐)

 

 

关于外逃人员起诉和应诉问题

刘晓虎 周颖佳

 

这里的“外逃人员”是指实施犯罪后逃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里的“起诉、应诉”,仅限于民事、行政诉讼领域。关于外逃人员起诉和应诉问题,我们认为,可以结合诉讼的三个阶段分别明确处理原则:

一、在立案环节,应当依法保障外逃人员合法的诉讼权利

外逃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起诉、应诉的案件,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性规定中起诉、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有观点认为,在外逃人员委托代理的案件中,如果案件涉及身份事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需要外逃人员本人到庭说明案件基本事实,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我们认为,该意见值得进一步商榷。一是突破了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驳回起诉情形的规定;二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所指过于宽泛,针对性不强,实践中可能被滥用。

二、在审理环节,应当根据诉讼标的与外逃人员实施犯罪的关联性决定是否中止诉讼

绝大多数外逃人员,相关办案机关都已刑事立案。特别是红通人员,办案机关已请求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而发布红色通报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检察机关已批捕,办案机关已对红通人员涉嫌实施的犯罪事实立案侦查。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首次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如果外逃人员作为原告主张的债权或者其他财产性权利不能排除与其涉嫌实施的犯罪有关,或者作为被告将来应当履行的债务、其他财产性义务可能与依法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存在冲突,可能导致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必须以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的审理为依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正在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出台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上述规定,上述案件原则应当遵循先刑后民、先刑后行的处理原则。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查实当事人属于外逃人员的,当通过所在省级追逃办等有关部门了解外逃人员涉嫌实施犯罪事实,进一步查实诉讼标的是否与外逃人员实施犯罪有关。如果外逃人员作为原告主张债权或其他财产性权利不能排除与其涉嫌实施的犯罪有关,或者作为被告将来应履行的债务其他财产性义务可能与依法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存在冲突,人民法院应当将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中止诉讼;如果查实不存在上述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三、在执行环节,执行部门应当核查被执行标的是否与外逃人员涉嫌实施的犯罪有关

如果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发现原告或被告属于外逃人员,应当通过所在省级追逃办等有关部门了解外逃人员涉嫌实施犯罪事实,进一步查实诉讼标的是否与外逃人员实施犯罪有关。如果执行标的不能排除与其涉嫌实施的犯罪有关,或者执行依法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存在冲突的,应当中止执行待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如存在上述情形,应当继续执行。


      (初稿完稿于201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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