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金与浙江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借款起始日期为2017年1月21日,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公司老板程某、钟某为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老金依约借出款项。直至还款期限届满,浙江某公司未偿还借款。同时,老金发现,程某和钟某有转移财产倾向,老金遂向当地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儿子小金名下房产一套作为担保。 经审查,法院认为,老金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程某、钟某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动产为六个月,不动产为两年。 二、担保人小金名下位于浙江当地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 老金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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