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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挂牌豁免与无偿划转

 昵称815848 2018-04-20

内容摘要: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即“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都需要在公开市场进行,“进场”后是走“挂牌”还是走“协议”,再依法、依项目不同情况进行判定。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一、协议转让/挂牌豁免

1、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协议转让

根据《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经国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确定列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企业的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于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剩余部分,采取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交易方式可由所出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单位)决定。也就是说,这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式的选择权在于“所出资企业”或是“其主管部门”,产权转让并不强制要求进入公开市场进行。

近几年,随着改革的深入,主辅分离改制项目大为缩减,此种类型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已较为少见。

2、关键行业、领域和内部资产重组的协议转让

根据3号令第30条的明文规定,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根据《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1)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1)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2)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2)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

(3)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该协议转让的批准机构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4)相关批准机构应当在批准文件中明确协议转让事项执行的有效时限,并建立对批准协议转让事项的跟踪、报告制度。各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协议转让的批准和实施结果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3、只公开征集到一个受让方的协议转让

3号令第18条规定:“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号令第11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央企协议转让的审计、评估与备案

根据306号文、《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

(1)评估报告的一般性核准或备案要求:

(a)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该协议转让的批准机构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b)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央企内部资产重组,审计与评估可择其一:

(a)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

(b)由中央企业批准或依法决定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资产评估备案由中央企业负责。

(c)以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的,应当采用由专业机构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时点的审计报告。

5、经批准协议转让的挂牌豁免(以北交所为例)

对于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协议转让,原则上依然要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北交所将出具相当于豁免挂牌的交割文件,工商等部门将据此办理股东变更等后续登记/备案手续(具体办理时需要再行核实届时有关部门的政策执行尺度)。

二、无偿划转

我国关于无偿划转的核心政策法规,主要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对于无偿划转,主要是对其主体的把握,也就是什么样的主体,能够作为“划出方”或“划入方”,根据我国政策法规:

1、一般性的主体要求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需要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进行。

2、国有一人公司可作为无偿划转主体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3、国有独资企业无偿划转前需要先改制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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