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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辱骂书记员,当事人被拘留7日、罚款2万元!

 江中鸟6933 2018-04-21

转自:法律人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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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你好,请问你是朱某吗?

朱某:你哪位?

法院:你好,我是宿豫法院民一庭工作人员,因原告江某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江某诉至我院,我们依法向你邮寄了开庭传票、诉状及证据副本等诉讼文书……

朱某:滚,去你**的……

4月19日上午,由于邮寄送达被退回,民一庭书记员采用电话送达的方式向朱某告知开庭时间和送达诉讼文书,结果却遭到朱某的连续侮辱谩骂。书记员挂断电话10分钟后,朱某主动打来电话,再次对书记员进行了长达近4分钟的辱骂,其语言之恶毒简直不堪入耳……


面对朱某一而再的侮辱谩骂,书记员一直保持自我克制、并用平和的心态及平缓的语气,不卑不亢合理应对,向朱某宣读了开庭通知。

得知事情经过后,本案承办法官带领法警依法前往朱某单位对其进行传唤。法官向朱某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其来意。


法官:“13XXX,这个号码是不是你的?你有没有接到号码为8166XXXX的电话?”

朱某:“我没接到电话,也没打过电话。”

法官:“请出示你的身份证核对身份信息。”

朱某:“我没带身份证。你们等一下,我出去找一下好吧?”

……

传唤

传唤现场,朱某百般狡辩、搪塞拖延,企图蒙混过关,拒不承认辱骂法院工作人员的事实。在承办法官通过拨打电话、查证通话记录后,朱某乖乖掏出了身份证。经核对其身份信息确认无误后,我院依法将其传唤到院。



在告知相应法律后果后,朱某最终承认了辱骂法院工作人员的事实,但拒不认错,态度恶劣。针对朱某的行为,本院依法作出对其拘留七日、罚款20000元的决定。面对处罚决定,朱某连声向书记员道歉,希望获得从轻处理。但司法的权威不容挑衅,朱某必须为自己的狂妄言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侮辱司法人员可拘留或罚款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编辑:周   旭   刘祝羽

审核:李振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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