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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筹建期“也迷茫》

 雨送黄昏xzj 2018-04-21



房地产企业是否有筹建期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按发生额的6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明确规定的。

那么对于房地产企业是否可以享受这个政策呢,如果享受这个政策,又从哪一个时点确认为“筹建期结束时点”呢?是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时间?还是获取土地时点?亦或是房地产项目立项时间、开盘预售时间?标准貌似很多,执行不能任性。





说清楚这个问题,我们还得了解一下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这类企业。

首先房地产企业不同于一般性企业,其正式生产经营必须以取得土地开始施工建设及获取发改委项目立项审批为前提,因此决不能简单的按照工商执照颁发日期作为开办期(筹建期)间截止日期。

我们从国税发[1995]153号(已经废止)第二条“关于实际经营期起始日期的确定问题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法规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这个文件尽管已经作废,但是法理的精神还是非常符合业务实际的,也应该是实际执行的参考标准。

因此实践中有的税务局认定,房地产企业不存在筹建期,只要注册成立就意味着已经开始生产经营是不对的。





关于房地产企业筹建期的问题,大家关注很少是因为这个行业,一般是先拿地,然后成立项目公司,为了快速实现现金流回正,几个月就可以实现开盘预售,有了预售收入计税基数有了,业务招待费就实现一部分扣除了。

但现实扔存在一些企业,在获取土地当年或是前几年就已经成立,而土地因各种原因获取不了或是没有实现开盘预售,那么这个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就成为一个争议的问题了,还有一些企业在年末拍地,当年无法实现开盘预售,这个问题就凸显?你扣还是不扣?不要任性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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