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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

 eln 2018-04-23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的时间、地点、对象;

2)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的工具、方式手段;

3)案发时执行公务的人员、执行公务的内容;

4)妨害公务的具体过程、造成的后果或影响。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阻止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报复、谋取非法利益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5、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 二 )证人证言


1、执行公务人员的证言。包括:

1)执行公务人员的身份、所属单位性质、执行职务的法律依据;

2)执行职务的具体人员、时间、地点、程序、行为相对人;

3)执行公务时是否表明身份,是否出具据以执行职务的文件、决定等依据;

4)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或体貌特征,犯罪嫌疑人阻碍执行公务的原因、手段、结果及造成的影响。


2、其他目击者、知情人员的证言。包括:

1)执行公务的人员、具体经过、情节、后果等;

2)妨害公务的人员、具体经过、情节、造成的影响等。


(三)物证、书证


1、物证。包括:

1)作案工具(如刀、棍、棒、绳子等)及照片;

2)血衣现场遗留物及照片等。


2、书证。包括:

1)被妨害公务人员工作证件、执行公务的依据;

2)相关人员的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


(四)鉴定意见


包括:

1)因妨害公务造成人身伤害的伤情鉴定;

2)因妨害公务造成财产损失的价格鉴定等。


(五)勘验、检查笔录


包括:勘验、检查案发现场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物品、痕迹的位置、特征等形成的笔录、照片及录像等。


(六)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现场方位、现场概貌;

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及提取方法,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七)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2)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3)犯罪嫌疑人实施妨害公务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

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5)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

6)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八)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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