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期盼已久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终于正式发布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干民办教育的伙计们很兴奋,讨论的很热烈。《实施条例》虽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但实施后,肯定能解决很多《民办教育促进法》界定不清晰,操作不具体的问题,一直很期待。 昨天大家重点讨论的是培训机构的审批问题,很多同志感觉很纠结的问题。 前段时间,曾经基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写过一篇关于培训机构审批权限的小文,很多干教育的伙计很不赞同,认为不应该把文化、体育之类的培训机构纳入教育审批范围。 这次征求意见的《实施条例》,对此有了更新的规定,算是如了大家的愿。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如下: 设立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以下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前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以及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学许可。 设立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培训、非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培训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但不得开展第一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实施教育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学经费、管理能力、课程资源、相应资质的教学人员等。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通过研讨,大家就《实施条例》十五条的理解,基本达成了共识: 1. 招收对象是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需要教育行政部门许可。 2.通过互联网线上实施上述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需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许可。 3.开展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培训机构,及面向成人开展的的文化教育培训、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不需要许可,直接登记。 4.上述不需要许可,直接登记的培训机构,不得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 5.培训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不过,感觉文字表述还是有不够清晰的地方;另外,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应该有所表述而未提及。 建议修改如下: 设立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以下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前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以及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学许可。 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培训机构,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培训、非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但不得开展第一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 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实施教育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学经费、管理能力、课程资源、相应资质的教学人员等。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如有可能,最好再对需要许可的培训机构,再做进一步的细化。 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培训机构,不再纳入教育部门审批范围,大家都有长舒一口气的感觉。 但这些机构开展学科培训如何监管,将来恐怕又是一个新的问题。
不管怎么说,总觉得放管服的思路与方向没有问题,就像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一样,以前农民种粮种菜,统购统销,听起来很美,实际效果不好;后来实行市场经济,有人担心没有计划管理,老百姓愿种什么种什么,会不会小麦种少了没馍吃,蒜薹种多了烂地里,结果也没出大问题,偶尔出点小问题,也无关大局。 有些问题,该抓抓,该放放,对一些容易损害孩子健康成长培训管起来,对其他的培训机构,交给市场,符合发展方向。 继续好好研究,《实施条例》还有很多其他东西。 期待着《实施条例》早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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