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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分给经理股权,明明约定离职回购,为何回购不了?

 思明居士 2018-04-28

老板分给经理股权,明明约定离职回购,为何回购不了?

【智有明股权】赵骏昆原创作品。

如需转载,请在文章醒目位置注明以下信息,否则侵权必究。

作者:赵骏昆,公司法股权专家,智有明股权创始人。

这里讲的是真实向我们咨询的案例。案例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我们撰写文章,希望与大家一起分享。

今天的话题是:

股权激励协议约定:“被激励对象应为公司服务期满N年,服务期未满离职,股权授予方将按原价进行股权回购。”明明约定了离职回购,为什么回购不了?

这也是老板们经常的担心:我想把股权分给员工,又担心员工拿了股权躺在股权上睡觉,或者员工离职走人,又或其他情况发生,股权收不回来。所以老板害怕分股权。

吴董是一家公司的大股东、董事长,占70%股权。另一位股东是投资人,占30%股权。吴董和投资人设立公司时就约定,吴董所持70%股权中有30%股权系代持股权,将来用于股权激励。

吴董辛苦经营了这家公司五年,公司发展顺风顺水。吴董想把公司担子卸掉一些,人轻松一些,与投资人一合计,双方决定吴董代持的30%股权给李总经理做股权激励,但要求李总经理“出钱+出人”。具体激励方案和协议约定如下:

1. 李总经理现金出资500万,获得30%股权,进行工商登记,股权来源于吴董。

2. 李总经理必须为公司服务满4年。

3. 如果服务期4年未满离职,吴董有权按原价500万回购李总经理的30%股权。

从吴董这个股权激励方案,我们可以看出吴董已经有了股权激励的一些基本原则和理念:

1. 知道“钱在哪、心在哪”,所以要求李总经理出资认购;

2. 知道对公司核心人员最好给实股,激励力度大;

3. 知道人是最关键的,所以要求李总经理入股既出钱,更要”出人“,要求李总经理为公司工作4年,有服务期要求;

4. 知道人走股收,服务期未满离职,需要股权退出。

这个方案,李总经理看了也高兴,马上同意了。双方签署股权激励协议。李总经理完成出资,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李总经理取得30%工商登记的股权。

以上股权回购条款,读者朋友们看了觉得有问题吗?没啥问题呀!再想想,左思右想,前想后想,没有问题,没有问题,没有问题呀!我想大多数读者和案例中的吴董一样,认为完全没有问题,所以吴董签署了这份股权激励协议。

但是戏剧性的事情发生了。

二年半以后,一个新项目频频向李总经理发出邀约,请李总经理一起参与入股。李总经理考察后觉得新项目比现在公司更挣钱,而新项目需要李总经理全职投入,于是向吴董和公司提出了辞呈。吴董自然是挽留,同时提出如果离职将按原价500万进行回购。当时,30%股权价值已从500万上升到了2000万。

出乎吴董意外之外,李总经理竟然不愿意配合办理退股,以各种理由推拖,相反还流露出吴董可以用官司解决,我凭法院判决再退你股的意思。

吴董一下子头晕目眩,眼看李总经理去意已决,股权不退出,着实让吴董和投资人着急。吴董突然意识到股权问题的严重性,前来咨询。

我向他分析了情况 :

一、股权回购没错,协议也约定了,可没有讲明股权退出的时间节点。是李总经理提出离职之日,还是公司批准离职之日,或者公司起诉之日,又或者法院判决生效之日?

股权退出时间点至关紧要,关系到李总经理的股东权利结束时间,关系到股东利益结算和分配,更关系到股权结构没有确定之前,股东会召开和后续融资难的情况 。

二、股权退出时间点确定是一回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另一回事。李总经理迟迟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怎么办?

三、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打官司结果最终法院会支持按原价回购股权,但可能对李总经理没有任何违约惩罚措施。官司赢了,可打官司二年三载,股权问题时间耗不起啊。

这份股权激励协议的回购条款,缺少了以下要素:

第一、明确约定被激励对象股权退出时间点(即丧失股权的时间点);

第二、明确约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点,以及被激励对象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

第三、明确被激励对象逾期办理的违约责任。

明确这些要素有什么好处呢?

有必要提一下股东资格的确认。一个人是否拥有股东资格,对公司以外的人而言,依据工商信息确定公司股东有哪些人;但对公司内部人而言,依据的是股东合意。举例:约定被激励对象提出离职之日为股权退出之日,那时还没来的及办理工商变更。对公司以外的人而言,这位被激励对象还是股东。但对公司内部人而言,被激励对象从那时起已不具备股东资格,不能享受股东权利了,不能参加股东会,不能行使表决权,如果被激励对象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等待他的就是违约金。

这样的约定,是否会督促被激励对象积极履行股权退出手续呢?如果他拒不退出,对他捞不到任何的好处。

协议有两大作用,一是对双方作出行事规则,此适用于君子;二是通过协议避免打官司,此适用于违约小人。为了以“和”为贵,协议还是定的严密些好。

其实,吴董做的股权激励,从股权激励术语来讲,叫限制性股权。顾名思义就是被激励对象取得实股,但同时又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在条件成就时股权要退出吴总和李总经理约定的限制条件,就是4年的服务期。

做股权激励方案,仅仅约定服务期的限制远远不够的。这位聪明能干的吴董,有没有想过:

一、被激励对象在约定服务期内,万一生老病死,内心愿意为公司工作,实际又无法进行工作怎么办?

二、被激励对象故意或过失犯罪,遭受刑事处罚,无法为公司工作怎么办?

三、被激励对象得到股权后,工作业绩不像以往那般出色,甚至还有躺在股份上睡觉的倾向,怎么办?

四、被激励对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泄露秘密或者在外设立公司进行竞业,怎么办?

五、如果4年服务期满,被激励对象离职仍持有30%股权多了些?

六、……..

以上这些情形万一发生,就是出现人已不为公司全心服务,但股权已经分出去的局面。

股权退出机制特别重要。专业的股权咨询人士,尤其是有法律背景的股权咨询人士,可以为老板避免这些风险,安安心心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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