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善营商环境,市公积金中心首批推出19项简化优化业务办理的具体措施,以进一步提高单位和个人的办事便利度和效率,包括:简化个人购房提取业务办理要件、简化个人自愿缴存期满提取业务办理要件等。 各项措施除标注“已实施”和第14项外,其余均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1、新增网上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业务 单位通过企业“法人一证通”可以在上海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直接开设单位公积金账户,无需落地办理。(已实施) 2、简化网点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要件 取消原规定要求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 3、简化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要件 取消原规定要求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讨论通过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等材料。 4、简化一般情形补缴审批手续 单位少缴、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取消补缴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由管理部审核程序,均由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5、简化特殊情形补缴要件 取消特殊补缴规定要求的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情况说明》、劳动合同或劳动手册或经劳动主管部门和法院确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等工资基数证明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6、简化单位因申请出具缴存证明所需提供的要件 取消原规定要求提供的单位介绍信、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单位当月或上月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相关书面说明等证明材料。 7、优化单位缴存网点变更流程 单位变更缴存网点的只需提供《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变更登记表》,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原所在地或者新转入地的管理部办理,无需其他材料。 8、取消单位为职工出具提取证明 取消单位为职工提取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已实施) 9、简化个人购房提取业务办理要件 取消职工办理购房提取业务的资金来源凭证。 10、简化个人死亡提取业务办理要件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需提供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取消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关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实施) 11、简化个人提取还贷续提业务办理要件 职工因在未与公积金中心有合作关系的银行提取公积金归还该行购房贷款办理续提的,取消原规定要求的购房合同、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贷款合同等证明材料(但首次申请除外)。(已实施) 12、简化个人租赁提取银行卡填写信息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中,职工无需填写银行借记卡开户支行。(已实施) 13、简化个人自愿缴存期满提取业务办理要件 自愿缴存个人符合自愿缴存期满提取条件的,申请人无需提供《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 14、优化贷款流程,缩短贷款时限 个人纯公积金住房贷款流程业务时间由原来的49个工作日缩短至19个工作日。(2018年5月10日实施) 15、推进单位网上业务综合服务协议网签工作 将网上业务综合服务协议纳入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单位通过法人一证通办理网上签订协议,即可获取网上业务办理权限,提高单位办事效率。 16、优化单位网上业务办理模式 取消单位经办人个人实名认证。将法人一证通证书或公积金专用证书作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的数字证书。 17、优化单位网上业务办事流程 在单位网上办理封存及补充公积金开户等手续时,取消短信验证环节。实现汇补缴中心联电子化,放宽封存业务对缴存月份限制。 18、新增单位公积金网上封存业务(已实施) 19、新增个人网上无房租赁提取业务(已实施) 以上各项措施除了标注“已实施”和第14项外,其余项均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具体操作办法可及时关注上海住房公积金官网发布的最新信息。今后市公积金中心将会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不断推出更多的利企便民举措,也敬请及时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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