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发民商法交流 图片源自网络 ⊰ 作者 : 彭友来 ⊱ 汇错款能否阻却执行,在全国的裁判中,极具争议。但,一直以来,法院并未更深层次的论述能否阻却执行的理由,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必须解决存款性质的问题。 壹 存款的性质 存款的含义有不同理解,其一是指持卡人存入银行的货币本身,二是指因存入货币,即以货币所有权所换取的对银行的存款债权。 笔者接下来讨论的,仅只第二种含义,即存款债权。存款债权来源于当事人与银行签订的存款合同,即消费保管合同,亦或来自于债权转让(如汇款等)。 如此,可以看到,作为一种权利,必然有其发生的来源,而不可能凭空而生,同时,还需遵循合同中意思表示的规则(如可撤销等)。 为了简化交易流程,借记卡作为一种权利凭证,记载着权利人对银行的债权。一般而言,该记载工具所记载的数额与银行真实的债权数额是一致的,但在少数情形,存在脱离现象,如汇错款时。 对于汇错款情形,当时能人能否取得对银行的债权?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基于权利凭证(借记卡)的交易便捷的属性,当事人可以自由的存取该款项,当无可否认的,此时构成不当得利。 汇错款实质是一种意思表示错误,一般在民事交易中,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况下,财产不会发生变动,但是存取款交易类型,由于存取款交易的特殊习惯,即及时性,即便是错误的意思表示,财产还是会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发生变动。 借记卡作为一种债权载体,就像装邮件的邮箱,所以,汇错款就像邮局投错邮件一般,对于被投错的邮件,只是暂时的由被投错方受领并概括占有,但是,邮件是物,占有是一种管理、支配的事实,所以,即便是投错,被投错方也一样可以占有邮件。但是,存款债权是权利,是一种请求权,毕竟不同于有体物,应当认为,汇错款后,被汇错方的借记卡也会像投错邮件一样接收,但是,被汇错方对此时卡内形式上的债权不具有处分权,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 进一步分析,如甲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借记卡借乙所用,对于乙存入该卡内的存款,应该归乙所有,而非甲,虽然甲可以通过挂失等手段,取得对卡内存款债权的控制。 从而可以得出,对于卡内存款债权的归属,应该遵循实质标准,判断该存款债权的归属。 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执复字第34号案件中,即认可了在出现存款权属与存款人分离的情况下,遵从实质标准,在公款私存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私人账户内存款性质确为公款,则不能作为其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贰 执行的标的 一般而言,执行标的是指执行行为所指向的被执行的责任财产。于此,便界定了执行的范围。对于不归被执行所有的,即便是被执行人占有,亦不能成为执行的标的。 如借用的、租赁等被执行人取得占有的财产,由于被执行并为取得所有权,不能成为执行的标的。 由此,对于汇错款,如上所述,并不属于被汇错方所有,自然,其不能成为执行的标的。对于汇错方针对汇错款的事实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在获得胜诉判决后,凭生效判决主张阻却执行的,并不是不当得利之债阻却了执行,从而突破了债的平等性,而是不当得利的事实阻却了执行,因为,不当得利的事实证明了汇款的款项并不归被执行所有,自然不能成为执行的标的。 叁 汇错款能否阻却执行的实践审判 在错误汇款至法院查封账户的特殊情形下,因汇款人自始欠缺权属变动的意思表示,且存款人无实现占有支配权益的客观可能,涉案账户除该笔50万元存款外并无其他款项进入,故该笔款项未与其他款项混合,具有很强的可识别性,故应认定汇款人对汇款款项享有阻却执行的民事权益。[类似案例如(2014)锡执异字第0008号]
肆 综述 彭友来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公司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执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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