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公司法律体系下,公司是否可以同时设立董事长与执行董事?
董事长与执行董事是不同角度的概念。董事长表达的是董事会内部的职权分工,而执行董事表达的是董事与公司经营联系的紧密程度,即执行董事同时也是参与公司经营的人,是公司的雇员。因此,逻辑上二者并存并不存在冲突。而实践中也确实如此。
一、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的分类是董事是否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来区分的。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美国称为外部董事。如果既是董事会成员、同时又在公司内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被称为执行董事,美国称为内部董事。
我们还可以从董事的另一种分类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来理解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分类是根据董事与股东的关系来分类的。一般董事都是股东委派代表股东意志行使投票权,而很多国家包括我国的上市公司都有独立董事的设置,也就是说独立董事在行使表决权时,在制度设计上希望他们只从是否有利于公司自身发展的角度出发行使投票权,并不总是与股东的利益完全一致。
独立董事可以独立发表自己的观点,对公司的董事会决策包括一些重大的问题独立发表意见。证监会要求,他的意见必须是独立的,不会受到某一个集团利益包括股东的指示。由于独立董事的这种立场,因此独立董事实践中总是非执行董事。
二、董事长、副董事长与董事
一般来说,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副董事长在董事长不能视事时行使董事长职权,当然根据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副董事长的相应职权。通常,在表决的时候,董事都是一人一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董事长、副董事长与其他董事并没有区别。
三、我国《公司法》对董事长和执行董事的规定
关于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则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从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并不能推断出董事长与执行董事不能并存。逻辑上,既然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设执行董事,其他公司当然也可以设,而且可以不止一名。
实践中董事长与执行董事也确实是共存的。例如,根据中国银行公布的信息,中国银行的董事会中,有董事长、副董事长,也有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还有独立非执行董事。
在一般的规模不大的公司中,如果有董事长又强调同时设置执行董事,
最好在公司章程中对这两 者的相关职权作出规定。但通常情况下,公司设置董事长并同时设置执行董事的必要性并不大,
不必搞得太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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