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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哪个优先

 神州国土 2018-05-04

    □ 许淑月

    基本案情

    2003年,三兄弟赵甲、赵乙、赵丙的母亲去世后,刘某(女)来到赵家负责照顾三兄弟的父亲赵某(刘某亲姐夫)的起居。2004年5月,刘某与赵某登记结婚。2012年8月,赵某因病死亡,死后留有丧葬费、抚恤金、银行存款和所居住房屋一套。早在2007年1月,赵某便将居住房屋房产(取得时间为2001年9月)以代书遗嘱形式遗赠予其孙赵某某。2015年8月,刘某主张自己与赵谋系夫妻关系,起诉三被告赵甲、赵乙、赵丙,要求分割其现在所居住房屋的房产,以及已经被赵乙领走的赵某的丧葬费、抚恤金和银行存款。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自由,老年人亦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其合法婚姻及权益亦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与被继承人赵某系合法夫妻,其对于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有合法继承权,故对于赵某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和银行存款有合法继承权。关于原告主张的房产,因取得时间为2001年9月,系赵某生前个人财产,其有权处分,且将涉诉房屋遗赠予其孙赵某某的代书遗嘱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原、被告双方的亲属关系,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刘某现在所居住的房屋房产为赵某某所有,赵某某同意原告刘某对该房屋有居住权,直至原告刘某去世;原告主张的丈夫赵某的存款、丧葬费、抚恤金等,由三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10万元,剩余财产由三被告自行分割。

    说法

    继承权纠纷在家事纠纷案件中属于比例较大的一种,本案又是继承纠纷中一例特殊案件。本案中涉及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区别及优先权问题。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适用效力是不平等的,继承开始后如果立有遗嘱的,应先按照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因此,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房产,系赵某生前个人财产,其有权处分。而原告与赵某系合法夫妻,其作为赵某妻子对于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有合法继承权,与三被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对于赵某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和银行存款有合法继承权。

    该类案件反映出,老年人再婚时一般年龄都偏大,如果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双方未就婚前各自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及身后之事作出有效约定(如公证),在一方身故后,很容易引发继承纠纷,甚至是争抢遗体的纠纷。所以,建议老年人再婚时,对财产及身后之事作出明确而有效的约定,避免身故后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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