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国家决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对原出口产品退税实行出口产品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制度,1994年1月1日新税制实施后,暂停了原出口产品工商税收(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新的消费税货物仍实行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从1996年4月1日起,国家为了加强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避免因出口货物征退税不衔接所产生的管理漏洞,防范和打击骗税行为,恢复对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制度。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是由征税机关对出口货物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后,能证明出口货物已征税的一种凭证。 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货物范围 1、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的货物; 2、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农业产品和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 3、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成套机电设备; 4、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以来料加工方式加工货物除外); 5、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应将原购进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报经其所在地主管征税的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核实缴销后,由该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按该批货物的原购进价格和已纳税额开具相应的“分割单”; 6、对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其调拨销售环节有增值的,应按其增值额的全额和增值税法定征税税率计算调拨销售环节应纳的增值税税款,并由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所在地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另外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专用缴款书”由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交给购货的其他出口企业; 7、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给中标企业的机电产品及生产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8、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购买的国产设备; 10、盐业公司销售外贸(工贸)企业出口的盐; 1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总公司或总部)收购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内的出口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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