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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合同就能解除了吗?

 Lawyer贾旭生 2018-05-07
       
本文作者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陈琳

  chenlin@yunya.com.cn


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两种: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就能解除了吗?答案是NO,当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满足法定解除的情形时,守约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权。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东港公司以兴合公司迟延支付租金2天和5天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对兴合公司过于苛刻。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东港公司以逾期支付租金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不能成立。

基本案情:

兴合公司与东港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约定,兴合公司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行为,东港公司有权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兴合公司应于2011年5月11日、2011年11月11日前支付的租金,分别于2011年5月13日和2011年11月16日实际支付,构成迟延履行。东港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书》。

一审法院认为:

尽管兴合公司在支付上述两期租金时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基于涉案租赁合同租期较长,合同总履行标的额较大,且逾期均在几日之内,东港公司事实上对两期租金也予以接受,故东港公司反诉主张兴合公司逾期支付租金,要求解除涉案租赁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之诉请,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虽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东港公司应先向兴合公司发送催讨租金通知,如兴合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东港公司才可以解除合同。且兴合公司虽然逾期支付租金,但毕竟已经实际支付,东港公司也予以接受,故东港公司以逾期支付租金为由要求解除涉案租赁合同并追究兴合公司违约责任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再审法院认为:

兴合公司在未经催缴的情况已经实际支付,延期支付时间较短,尤其是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长达10年,东港公司以兴合公司迟延支付租金2天和5天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对兴合公司过于苛刻。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二审法院认定东港公司以逾期支付租金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不能成立,并无不当。

律师评析:

本案中,兴合公司与东港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约定,兴合公司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行为,东港公司有权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而《合同法》九十四条亦明确约定了一方违约时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租赁合同书》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对法定迟延履行情形进行了调整,取消了东港公司的催告义务,东港公司即享有解除权,导致权利义务失衡,剥夺了法定解除情形下,迟延履行当事人在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阻却法定解除权发生情形的权利,最终未获法院所支持。

因此笔者认为,若合同中约定以违约情形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该条件不能排除法定解除的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在约定解除条件同时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时,守约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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