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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ⅹ生、许ⅹ练、许ⅹ鑫、朱素梅、郑ⅹ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lk281 2018-05-09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274号
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ⅹ生,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涛,系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赖丹育,系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ⅹ练,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许ⅹ鑫,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x梅,女,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6年4月6日被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7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ⅹ宽,女,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第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ⅹ生、许ⅹ练、许ⅹ鑫、朱x梅、郑ⅹ宽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乐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ⅹ生及其辩护人陈涛,被告人许ⅹ练、许ⅹ鑫、朱x梅、郑ⅹ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方ⅹ生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郭厝寮村“华美休闲山庄”内,提供一块山地出租给一名自称刘嘉豪的福建籍男子(另案处理)使用,并收取了一年租金人民币(下同)3万元。尔后,刘嘉豪等人在该林地搭建铁皮房,从被告人方ⅹ生在山庄内的饭店连接水电,在铁皮房内安置生产假烟的卷接机等生产工具。同年9月16日,同案人何ⅹ德(另案处理)雇用被告人许ⅹ练、许ⅹ鑫在该山庄大门为该制假烟窝点轮班看守,雇用另外两名男子(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在该山庄内的假山附近为该制假烟窝点轮班看暗哨。同年9月26日左右,被告人方ⅹ生、许ⅹ练在许ⅹ鑫得知山庄内有生产假烟犯罪活动后欲辞职的情况下,共同劝说、留住许ⅹ鑫继续为该制假烟窝点看守大门,被告人方ⅹ生在知道何ⅹ德等人在上述租地生产假烟后,仍为该窝点提供场地、通水通电便利至案发。在该窝点生产假烟期间,被告人朱x梅、郑ⅹ宽受雇用在该窝点内帮忙,朱x梅负责煮饭、捧烟支,郑ⅹ宽负责捧烟支。2014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到该制假窝点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方ⅹ生、许ⅹ练、许ⅹ鑫、朱x梅、郑ⅹ宽,并缴获白沙牌散装烟支164件(折合7232.4条,价值人民币836065.44元)、芙蓉牌散装烟支21件(折合926.1条,价值人民币107057.16元)、烟丝80包(共1200公斤,价值人民币78700.8元)、虑咀棒18件(共18万支,价值人民币6930元)、盘纸6件(共重210公斤,价值人民币5256.3元)、水松纸5件(共重112.5公斤,价值人民币8156.25元)及YJ14D-22A卷接烟机1套(2台)、手机7部、硬盘录像机1部等物品。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缴获的烟叶样品为烤烟烟丝,已有异味,无使用价值;白沙牌、芙蓉牌散装烟支样品均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与移交物品清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赃物照片,通话记录,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证明,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普宁市烟草局销毁假烟的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方ⅹ生、许ⅹ练、许ⅹ鑫、朱x梅、郑ⅹ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请对缴获的手机、硬盘录像机等涉案物品一并判处。
被告人方ⅹ生、许ⅹ练、许ⅹ鑫、朱x梅、郑ⅹ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均请求从轻处理。
被告人方ⅹ生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方ⅹ生系从犯;2、本案生产的假烟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3、本案查获的均为半成品和原材料,且均尚未流入社会,没有对香烟生产经营秩序和消费者产生实质损害;4、被告人方ⅹ生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5、被告人方ⅹ生是初犯,是偶犯;6、对被告人方ⅹ生可适应缓刑。综上所述,建议法庭给予方ⅹ生最大程度的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方ⅹ生将普宁市流沙东街道郭厝寮村“华美休闲山庄”内一块山地出租给一名自称刘ⅹ豪的福建籍男子(另案处理)使用,并收取了一年租金3万元。尔后,刘嘉豪等人在该处搭建铁皮房,从被告人方ⅹ生在山庄内的饭店连接水电,并在铁皮房内安置生产假烟的卷接机等生产工具。同年9月16日,同案人何ⅹ德(另案处理)雇用被告人许ⅹ练、许ⅹ鑫在该山庄大门为该制假烟窝点轮班看守,雇用另外两名男子(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在该山庄内的假山附近为该制假烟窝点轮班放哨。同年9月26日左右,被告人方ⅹ生、许ⅹ练在许ⅹ鑫得知山庄内有生产假烟违法活动后欲辞职的情况下,共同劝说、留住许ⅹ鑫继续为该制假烟窝点看守大门。被告人方ⅹ生在知道何ⅹ德等人生产假烟后,仍为其提供场地、通水通电便利直至案发。在该窝点生产假烟期间,被告人朱x梅、郑ⅹ宽受雇用到该窝点帮忙,朱x梅负责煮饭、捧烟支,郑ⅹ宽负责捧烟支。2014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被告人方ⅹ生、许ⅹ练、许ⅹ鑫、朱x梅、郑ⅹ宽,并缴获白沙牌散装烟支164件(折合7232.4条,价值人民币836065.44元)、芙蓉牌散装烟支21件(折合926.1条,价值人民币107057.16元)、烟丝80包(共1200公斤,价值人民币78700.8元)、虑咀棒18件(共18万支,价值人民币6930元)、盘纸6件(共重210公斤,价值人民币5256.3元)、水松纸5件(共重112.5公斤,价值人民币8156.25元)及YJ14D-22A卷接烟机1套(2台)、手机7部、硬盘录像机1部等物品。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缴获的烟叶样品为烤烟烟丝,已有异味,无使用价值;白沙牌、芙蓉牌散装烟支样品均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经被告人方ⅹ生、许ⅹ练、许ⅹ鑫、朱x梅、郑ⅹ宽辨认无误的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赃物照片。
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涉案物品移交清单,证明:2014年10月10日,揭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普宁市流沙东街道郭厝寮村“华美休闲山庄”进行搜查,现场扣押到YJ14D-22A卷接烟机1套(2台)、白沙牌散装烟支164件、芙蓉牌散装烟支21件、烟丝80包、虑咀棒18件、盘纸6件、水松纸5件;扣押到方ⅹ生、许ⅹ练、许ⅹ鑫、朱x梅、郑ⅹ宽手机7部;向黄楚婵扣押到嵌入式数字硬盘录像机1部。其中YJ14D-22A卷接烟机1套(2台)、白沙牌散装烟支164件、芙蓉牌散装烟支21件、烟丝80包、虑咀棒18件、盘纸6件、水松纸5件已移交普宁市烟草专卖局。
3.通话记录,证明:方ⅹ生、许ⅹ练、许ⅹ鑫等人的手机通话情况。
4.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缴获的烟叶样品为烤烟烟丝,已有异味,无使用价值;白沙牌、芙蓉牌散装烟支样品均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5.广东省揭阳市烟草专卖局的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证明,证明:白沙牌散装烟支164件价值人民币836065.44元、芙蓉牌散装烟支21件价值107057.16元、烟丝80包价值78700.8元、虑咀棒18件价值6930元、盘纸6件价值5256.3元、水松纸5件价值8156.25元,涉案烟草专卖品共价值1042165.95元。
6.缴获的送货单等单据。
7.(2006)河刑终字第30号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朱x梅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6年4月6日被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1月1日刑满释放。
8.普宁市烟草局销毁假烟的资料,证明:本案查获的白沙牌散装烟支、芙蓉牌散装烟支、虑咀棒、烟丝、水松纸、盘纸等已于2015年11月5日由普宁市烟草局在普宁市大坝镇山边公开销毁。
9.证人许ⅹ文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4日或5日下午,方洪打电话让他下班后到华美山庄内帮忙将里面的路灯拆掉。
10.证人陈ⅹ生的证言,证明:普宁市流沙东街道郭厝寮村的华美休闲山庄是其购买的,大约二三年前他把山庄借给表哥方ⅹ生经营使用。
11.被告人方ⅹ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的一天,他把普宁市流沙东街道郭厝寮村华美休闲山庄内的一块山地出租给一名自称刘ⅹ豪的福建籍男子,并收取了一年租金3万元。后刘嘉豪等人在该林地搭建铁皮房,从山庄内的饭店连接水电。2014年10月9日19时左右,何ⅹ德找他谈租华美休闲山庄别墅后那片林地做印花厂。同月10日,他打算在山庄后面搭建厂房外租,打电话叫许ⅹ练、许ⅹ鑫到山庄见面,后公安机关在华美休闲山庄内查获生产假烟窝点。方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何ⅹ德、许ⅹ练、许ⅹ鑫;并对生产假烟的窝点现场进行指认。
12.被告人许ⅹ练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16日,他和许ⅹ鑫被何ⅹ德雇用在华美休闲山庄轮班看守大门,同时还有另外两名男子在该山庄内的假山附近为轮班看暗哨。同月19日下午,何ⅹ德告诉他里面生产假烟。过了几天,何ⅹ德有事让他帮忙送菜到窝点里面。他进去后,更加确定里面在生产假烟。方ⅹ生应该知道假烟窝点生产假烟,因为有一天下午,许ⅹ鑫跟他说不想做了,称发现里面不对劲,好像在干违法的事情。方ⅹ生和他在得知许ⅹ鑫发现山庄内有生产假烟后欲辞职,共同劝说、留住许ⅹ鑫继续为该制假烟窝点看守大门。2014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在华美休闲山庄内查获一个造假烟的窝点。许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何ⅹ德、方ⅹ生、许ⅹ鑫;并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朱x梅、郑ⅹ宽就是假烟窝点的工人;并对生产假烟的窝点现场进行指认,对其替假烟窝点看守大门上班期间所使用的手机作了辨认。
13.被告人许ⅹ鑫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16日,他经许ⅹ练介绍被何ⅹ德雇用在华美休闲山庄轮班看守大门,同时还有福建人“吴大哥”在山庄里放哨。三四天后的下午,他发现山庄里面好像在做违法的事,便向许ⅹ练说不想做了。许ⅹ练告诉他里面在生产假烟,方ⅹ生在得知他欲辞职及对工资不满意后,和许ⅹ练共同劝说、留住他继续为制假烟窝点看守大门。2014年10月6日,他载方ⅹ生到山庄,方ⅹ生、许ⅹ练、许祥文、王老五到山庄别墅后那片场地拆电线杆。当时“吴大哥”在广场喝茶的地方坐,方ⅹ生走过来跟“吴大哥”说以后不要在这里,到里面去。同月10日,公安机关到制假烟的窝点查处,他被查获,与他一同被抓获的两个女的在假烟窝点上班,具体负责什么不清楚。他从他要辞职及发工资这两件事情,觉得方ⅹ生应该知道华美山庄里面在生产假烟。许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何ⅹ德、方ⅹ生、许ⅹ练;并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朱x梅、郑ⅹ宽就是假烟窝点与他一同被抓获的人;并对生产假烟的窝点现场进行指认,对其替假烟窝点看守大门上班期间所使用的手机作了辨认。
14.被告人朱x梅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被抓获的两天前,老乡“阿果”介绍她到普宁市流沙东街道郭厝寮村华美休闲山庄内生产假烟的工厂打工,她负责煮饭,还参与捧烟支装箱,直到在工场内监控图画看到公安机关清查,她与工场内其他两名女子一起从后门逃跑,她在半路被抓获,另外被抓获的3名男子是在工场外面负责看门。朱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许ⅹ鑫就是工场看门的工人,郑ⅹ宽就是假烟窝点与她一同被抓获的工友,并对生产假烟的窝点现场进行指认。
15.被告人郑ⅹ宽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0月7日傍晚,她经“阿弟”介绍到普宁市流沙东街道郭厝寮村华美休闲山庄内生产假烟的窝点做假烟,这个窝点一共有十多人,她和另外一个云霄女人负责捧烟支并包装成箱。2014年10月10日,她和另一捧烟支的另一名女人一起被公安机关抓获。郑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朱x梅就是假烟窝点与她一同被抓获的工人,并对生产假烟的窝点现场进行指认。
16.被告人方ⅹ生、许ⅹ练、许ⅹ鑫、朱x梅、郑ⅹ宽的户籍证明,证明:方ⅹ生、许ⅹ练、许ⅹ鑫、朱x梅、郑ⅹ宽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7.揭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的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0月10日下午,揭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郭厝寮村华美休闲山庄内现场捣毁一生产假烟窝点,缴获假冒白沙牌散装烟支164件、芙蓉牌散装烟支21件、烟丝80包、虑咀棒18件、盘纸6件、水松纸5件,案值约100多万元。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方ⅹ生、许ⅹ练、许ⅹ鑫、朱x梅、郑ⅹ宽等5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ⅹ练、许ⅹ鑫、朱x梅、郑ⅹ宽受雇参与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其行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方ⅹ生明知他人生产假烟仍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使用,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均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方ⅹ生、许ⅹ练、许ⅹ鑫、朱x梅、郑ⅹ宽所犯罪名成立。鉴于现场查获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货值达十五万元以上,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所生产的伪劣烟草制品已进入销售流通环节,故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方ⅹ生将场地出租给他人生产假烟,但未有证据证明其有参与生产经营、管理以及利润分红,被告人许ⅹ练、许ⅹ鑫、朱x梅、郑ⅹ宽系受雇参与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上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方ⅹ生、许ⅹ练、许ⅹ鑫、朱x梅、郑ⅹ宽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其请求从轻处理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ⅹ生系从犯、属犯罪未遂、有悔罪表现、是初犯、偶犯,建议法庭给予减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建议对被告人方ⅹ生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拟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ⅹ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
二、被告人朱x梅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
三、被告人许ⅹ鑫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
四、被告人郑ⅹ宽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
五、被告人许ⅹ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
六、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7部、硬盘录像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肖斌
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
人民陪审员  张锐洪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仲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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