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视角下现金贷的发展概况与运作机理(一)现金贷的发展现状及其价值 (二)我国现金贷的运作机理 二、国外发薪日贷款监管的经验借鉴(一)美国发薪日贷款监管政策的借鉴(二)加拿大发薪日贷款监管政策的借鉴三、我国现金贷的法律依据与监管动态(一)我国现金贷的主要法律依据(二)我国现金贷的政策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四、现金贷的运行风险与问题透视(一)信用风险(二)经营风险(三)技术风险五、我国现金贷监管体制完善建议(一)互联网金融视角下现金贷监管的目标(二)现金贷监管完善的具体措施(三)建立技术驱动型现金贷风控机制(四)明确现金贷的利率监管标准一、互联网消费金融视角下现金贷的发展概况与运作机理随着近几年国内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中国经济增长点正在经历从投资拉动到以消费为主导拉动的转型时期。当经济增长主要动力转向消费的时候,消费金融的快速发展将是大概率事件。由于传统商业银行主要面向中高端客户群体提供消费信贷业务、效率不高,且服务范围重点布局在车、房贷上,并不能满足大众消费者对消费资金的需求。同时具有牌照系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又由于自有资金、融资规模以及风控能力有限,其向中低端客户群大范围授信的能力受到限制。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类参与主体开始逐步探索利用互联网开展消费金融业务。近年来,国内“现金贷”业务迅速崛起,成为互联网金融与消费金融融合发展的代表性产物。现金贷,源起于发薪日贷款(PaydayLoan),提供短期内的小额现金贷款而非抵押,包括(但不限于)在客户的下一个工资日或结束时偿还的贷款,尤其是排除家庭信贷贷款协议、信用卡、信用合作社和透支。具体而言,笔者将其定义为贷款周期12个月或以下,借款金额一般在1000元以下且无担保的信用产品,其核心即为小额、短期、无担保,并通常在30天内还清贷款。
(一)现金贷的发展现状及其价值 我国“现金贷”兴起于2014年左右,主要随着互联网理财的发展兴起,网贷公司较早涉足,银行和大型互联网公司也顺势开展类似业务。目前国内的现金贷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电商平台类,二是垂直平台类,三是银行类。 目前,从基于电商平台提供现金贷服务的主体不同,可以将电商平台现金贷业务发展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分别为“电商系+电商平台”零售服务模式、“银行系+电商平台”信用卡服务模式、“P2P系+电商平台”垂直购物服务模式。 垂直平台现金贷以趣店、闪电借贷、工资钱包等为代表,针对细分人群,获客及资金成本相对较高。闪电借款是“国”字号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理事会员单位掌众金融于2014年3月推出的一个基于移动端的现金借贷平台,是会员邀请制借贷平台,主要为用户提供短期的小额急借的现金借贷服务。闪电借贷的特点是:1.认证、审批、放款等速度极快,闪电借款采用纯线上无人工审核,后台7×24小时无边界受理审核,3-5分钟完成注册、审批、授信等全过程,在额度内申请借款之后,56秒之内极速到账。2.无抵押借款。闪电借款主要针对信用小白用户,采取社交数据授信模式,完全无需抵押物。3.操作便捷。闪电借款业务主要基于移动端,只需一部手机,即可完成注册、授信、借款等所有流程。
(二)我国现金贷的运作机理 1、现金贷的产品分类依据借款期限的不同,目前我国消费金融市场上的现金贷可分为随借随还、超短期、短期及中期四类,通常情况下,不同种类现金贷业务的贷款额度随借款期限相应提高。目前,银行和互联网巨头主要集中于随借随还类业务,线上平台与其它线下资产方则多从事其它三类业务。 2、现金贷行业的特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金融业务,现金贷一方面利用互联网优势呈现出高效率的特点,但同时也存在着高利率、低门槛,以及相应的高风险特点。 其一,高效率:中国的“现金贷”方便快捷、金额小、无场景,出生就带有互联网基因,主要通过互联网平台运营及提供服务,在便捷性上完全不逊于英美同行。 其二,高利率:短期借贷成本低于其它小额现金产品,但在无债务封顶的情况下,长期借贷利率极高。每笔贷款的原始期限极短,一般按日设置利率,平均在3‰-1%的水平。如果能按期还款,这一成本低于开立空头支票以及银行信用卡罚息。但从年化角度计算,这一年化利率高达180%-400%,落入高利贷范畴。 其三,高风险:目前我国现金贷业务仍处于起步期,客户和资本大量涌入带来短期的丰厚利润。但是,长期而言,借款人可以通过借新还旧从而将贷款不断展期,而现金贷平台则用坏账率来覆盖逾期风险,这会导致风险的不断叠加。 其四,低门槛:由于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标准,部分平台为了提升竞争能力,盲目比拼放款效率、授信额度,放松风险控制标准,使大量无还款能力用户得以准入。同时,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完善,使得多头贷款、恶意欺诈等现象难以防范,坏账率极高,进一步加剧了现金贷市场的风险。 二、国外发薪日贷款监管的经验借鉴(一)美国发薪日贷款监管政策的借鉴在美国,由于其联邦与州之间的双层机构设置,对发薪日贷款的规制也分为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两个层面。一直以来,主要是州政府对发薪日贷款进行规制,许多州都对发贷机构设定了资质要求,并对贷款数额[3]、收款方式等进行限制。而联邦政府法律在规制发薪日贷款方面的作用一直十分有限,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以下简称“CFPB”)自成立之后,出于保护消费者的目的,一度试图从联邦层面上对发薪日贷款进行监管。此外,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机构(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发布了发薪日贷款指导手册从实践层面进行监管。 联邦层面一直以来未形成对发薪日贷款统一的利率监管标准,而是通过不同的法案提到了利率管制的相关内容。如《公平信用报告法》(The 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简称FCRA)主要强调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披露利率等相应的信息,《欺诈影响和腐败组织法》(The 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 Act,简称RICO)规定了企业借贷的利率如果超过州法律设定的利率两倍以上,则构成不法债务从而需要承担高利贷犯罪的责任,这些法案都对发薪日贷款设定了利率限制。 发薪日贷款中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保护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一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the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FTC”)的消费者保护署是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的重要机构。FTC负责实施的旨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各项法案[7]中的许多条文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谨慎地处理个人私密信息,针对个人隐私信息声明、与非关联第三方分享特定信息的程序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等内容都规定了特别的要求,这对发薪日贷款中贷款个人的信息权和隐私权提供了一定的保护。 在贷款催收方面,美国的《公平债务催收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应当被认为是监管美国催收行为最主要的法案。但是《公平债务催收法》规制的对象一般是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因此只有当发薪日贷款机构自身作为催收机构实施行为时才得以适用该法。 (二)加拿大发薪日贷款监管政策的借鉴与其他许多国家不同的是,加拿大拥有专门的监管发薪日贷款的组织与机构,即加拿大的发薪日贷款协会(Canadian Payday Loan Association,以下简称“CPLA”)。2005年6月22日,CPLA发布了《最佳商业实践法案》(Code of Best BusinessPractices)的修正版,要求该组织中的各个成员公司遵守指南中的统一标准。 在加拿大,与发薪日贷款的监管密切相关的联邦立法是加拿大刑法典(Criminal Code),其中第347条规定了构成刑事犯罪的贷款年利率是60%,且利息的金额包括诸如惩罚金等其他费用,但是不包括透支费用。根据新刑法典第347.1(3)的规定,当各个省内对发薪日贷款有特别规定的时候,则可以不受刑法典中规定的借款金额1500美元及借款时间少于62天的限制。 大部分省都从以下六个方面对发薪日贷款进行了相关的规定:第一,是对最高利率上限的控制。第二,对消费者撤销权的规定,一般而言,消费者都拥有在1~2个工作日内行使撤销权的权利。第三,贷款协议中的信息披露。第四,对展期的限制。每个省都应当规定禁止贷款展期或对展期收取其他额外费用。第五,牌照监管。每个省要求发薪日贷款的放贷人应当获得批准,而对批准的要求内容包括费用的支付以及贷款文件的样本,而牌照的颁发机构则是不同的省有不同的规定。第六,赔偿的规定。对于违法规定的发薪日贷款机构,会受到高达10,000加元的行政处罚,或者会免去消费者还付超过本金1倍的金额。 (后略。全文请参阅《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第十一辑,法律出版社)实体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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