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招标的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6)即使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也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委托工作任务。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2)抢险救灾工程;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4)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 (5)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 (6)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7)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8)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来自: bpmfliu >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