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发回重审后的生效裁判当事人可以再审申请再审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申请再审属于《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抗诉 “3 1”中重要一环。对于再审后撤销原一、二审裁判,后重审作出生效裁判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实务争议较大,能否申请再审对当事人影响较大。 否定说:认为,“一事不二理”的原则对司法资源有效配置和有效利用的。再审撤销一、二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生效裁判,若再允许相关当事人申请再审,造成终审不终,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合理利用,降低了诉讼的效力和效益。其次,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将再审撤销原生效裁判后重审作出的生效裁判纳入再审范围。
肯定说:主要认为,重审后作出是新的生效裁判,有启动再审纠错的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重审的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请再审权利的答复 (2016)最高法民他11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请再审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民商诉讼与执行实务】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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