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食药监市函[2006] 12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大队: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非药品柜台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为内容物的包装礼盒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78号)转发给你们,请在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在非药品柜台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为内容物的包装礼盒商品的处理,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市)[2006]78号文的规定办理。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在非药品柜台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为内容物的包装礼盒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国食药监市[2006]63号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非药品柜台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为内容物的包装礼盒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京药监稽[2005]19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非药品柜台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法函{2005}59号],我局认为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尚未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无论这些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是否有包装(包装礼品盒),均不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此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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