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房产律师,在浏览房产的法律纠纷时,无意看到了这个提问。 很有意思,砍伐自家的桉树,竟然被罚款,有点意思。 其实,这个问题,是个典型性的国家公权与公民私权利益冲突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国一直是重视公权,忽视私权的存在,因为私权的保护不当,不乏中国民法学界的法学专家的强烈呼吁“依法保护百姓私权”。 其中,最积极的就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终身教授江平,也是中国的民法学泰斗级人物,其早期的言论,可以给今日头条的读者们分享。 “我为什么要呐喊 2010年1月23日,《律师文摘》编辑部将他们的年会和我的八十大寿贺寿文集合在一起开。在这次年会上,我也作了个发言,一方面表达谢意,另一方面也说说我心里的想法。 我觉得,现在我们国家法治的形势较为严峻,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能对我有更高的期待,但是,我觉得自己各个方面的不足还很多。严格来说,改革30年我实际上做了一个我分内的事情,就是为私权而呼吁。因为我选择了民法、选择了私权,就是因为在中国的私权保护太薄弱了,或者说中国的私权在强大的公权面前,始终是处于弱势。这个私权可能是包括私人企业的权利,可能包括私人财产的权利,也可能是包括更广义的私权。 我最近两本书都用了“呐喊”这个词,头一本书是《我所能做的是呐喊》,另一本书是《私权的呐喊》。最近两年,我为什么选择了“呐喊”这个词?一方面,当然是受了鲁迅的启发,但也不仅仅是因为这一点。我觉得选择“呐喊”,很重要的一个理由就是,形势越来越严迫,也就是说外面的环境越来越恶劣了。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 “呐喊”,不管你用了什么字,“呐喊”是在情况比较恶劣的情况下,人们去呼吁的一种声音。 我想用“呐喊”这个词,也说明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既要敢于斗争,又要善于斗争。我觉得在现今中国法治建设的情况下,要把这两个东西很好结合起来。我始终在思考,这是一个很难的问题。要么你是善于斗争而不敢表态,或者你敢于表态,有时候又失去分寸。因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与政治体制紧密联系,政治制度不改革,法治、司法改革包括其他任何东西,都没有太大的成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弄不好就容易“踩着线”、跨过禁区。如何能够在中国,把这两个东西很好地结合起来,既敢于斗争,又要善于斗争,这是一个很艰巨的任务。” 因此,为了保护老白姓的私权,也就是老白姓的财产性权利,我国颁布了《物权法》,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所有权制度,也就是物的归属,只属于它的主人,也就是所有权人, 所有权在物权法上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几项物权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1.占有权能: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占有权与所有人发生分离。占有权与占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法上的占有是指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占有本身只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 2.使用权能:在不损毁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能也可以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并且使用权能仅适用于非消耗物。 3.收益权能:收取所有物所生利息(孳息)的权利。收益权是与使用权有密切联系的所有权权能,因为通常收益是使用的结果,但使用权不能包括受益权。 4.处分权能: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其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 其中,最重要的权能就是处分权,也就是说,这是我的东西,我对这个东西有完全的处分权利,我卖,还是我砍,那是我的物,是属于我的合法性财产,具有完全的排他性权利。 但是,作为保护公权和社会公共利益角度来讲,有一定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该解释也明确写明,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也可能会构成滥伐林木罪。 但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而为之,也就是说,我明知道砍伐森林或者砍伐树木必须办理许可证或者必须有一定的限额而故意这样做,才能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 但是,一般百姓来讲,甚至作为本律师的我,如果不认真看该法条,也想当然的认为我自己种的树,或者合法购买他人的树,我就完全可以处分这些桉树。 这就面对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如何判断当时砍伐桉树的故意。 很难认定。 因此,自家的桉树,我个人角度来讲,是合法的处分权的表现,不能说“我的杯子要卖了,还是否需要询问有关部门的许可”,这不符合物权法。 所以,针对这个问题,如果是老白姓自家的桉树,在自己承包的土地或者自己的土地上予以种植,砍掉处分,我个人认为是合法的,但数额是多少,需要国家或者社会进行普法教育了。 如果,桉树长在国有土地上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就是不是个人的土地之上,主要强调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砍伐桉树,应当按照林木砍伐许可的要求予以办理。 这是没问题的, 公权机关的行政监管界限,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为界限,不应过分生硬的适用法律,应当统筹法律法规的全部规定, 不能单一的机械的予以处分,处罚。 法律存在的司法意义,就是为了把权利关在笼子里, 美国前总统乔治·布什,他在一次演讲中说,“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 “法为禁止则不为,法无禁止则自由”。 因此,法官面临这个两难的境地,人是否构成犯罪?客观上构成了,但我认为主观上构成故意不好界定,所以法官判了缓刑,并处了罚金。 兼顾了情理和法理。 具体怎么申请,可以查询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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