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接近尾声,但其实很多小伙伴还在加班中挣扎着。其中,很多人员仍在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如何做税前扣除的坑中还没爬出来。那么,发票暂时拿不到,汇算清缴时还能做税前扣除吗?用收据代替行吗?今天,我们解决一下这个问题吧。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下几种情况都要考虑到。 情况一:如果能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也就是说,如果能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的,到时是可以正常做税前扣除处理的,否则,就不能扣除了。 情况二:如果能在汇算清缴后,取得有效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简单地说,如果企业在五年内能够取得有效凭证的,该项支出是可以追补到项目发生年度扣除的;且如果有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也是可以用来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或申请退税的。 希望以上内容可以帮助到您,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我们可以一起学习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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