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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企业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路径

 抱朴守拙之宁耐 2018-05-17

本文昨天发出后,有一朋友提醒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准则2017年修定了有了新准则,所以我把文章修改了一下删除了原文,今天重新发出。


雅戈尔对中信股份的投资为何一开始在“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核算?如果一开始就是长期股权投资也就没有变更会计政策,一下子产生96.67亿净利润的事情。(具体请参见上期文章《会计一小步,利润一大步》)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要聊一下企业投资那点会计事。这里说的企业投资指的是狭义上的企业投资,是指企业将自己的资源,比较常见的是现金,投入到其他企业中谋取管理层意图中的利益,这里要特别留意,会计判断很多时候依赖于管理层的意图,意图就是他们认为的目的和计划。根据管理层意图和实务信息,企业投资在企业会计账务上怎样处理,在会计报表上怎样列示,由相应的会计准则规定。



会计准则原文很方便在网上都有可以找到,不过这几个准则读起来都不那么容易,如果带着问题去读会计准则会容易许多,但是这个读法会有缺陷,这个需要留意,这个方法只了解了与问题相关的规则而会忽略其他。


我们这里只解释和我们要问的问题有关的内容,就是为什么雅戈尔投资中信股份的一个会计政策变更会带来96.67亿的净利润,利润产生来源于会计政策的变更,为何从最初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变更为“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这一点我们在之前文章《会计一小步,利润一大步》解释了,下一问题是


提问

为何一开始雅戈尔对中信股份的投资在“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核算?


雅戈尔公告里面有一段话:


公司于2015年通过新股认购和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投资中信股份,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截至2018年3月29日,期末账面值折人民币1,283,234.80万元。


雅戈尔2015年投资中信股份,方式是新股认购和二级市场买入,上述投资占中信股份股份中总额的4.99%,当时会计政策是将这笔投资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


一个企业对外投资,开始的时候怎样确定会计核算方式?


路径如下:


第一步,判断是权益性还是债权性


首先判断这个投资是权益性还是债权性,一个判断维度是看这个合同是否具有到期单方面赎回的权利,判断是股还是债,例如注册资本或者普通股股票是股,公司债券是债,只有权益性的投资才涉及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选择,如果是债,只能是金融资产,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


雅戈尔投资中信股份是买新股和二级市场够买的普通股股票,是权益性投资,是股不是债。


既然是权益性投资,会计核算方法就是长期股权投资或者金融资产,二选一。


怎么判断选择,主要是两个维度:


第一,  管理层意图,长期股权投资着眼于控制或影响,金融资产着眼于出售获利,期限上金融资产也短一些。


第二,  看这个投资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的重要性程度,如果是构成控制、重大影响和合营则是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小额不构成重大影响的,可以是金融资产也可以是长期股权投资,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管理层的判断。


第二步,投资是否对被投资企业形成控制


根据管理层意图、持股比例和参与被投资企业管理等其他因素进行具体判断,如果持股比例比较高,就要判断是不是控制,如果构成控制,被投资企业就是子公司需要纳入本企业的合并报表范围。


判断控制的规则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内容比较多,这里给一个简易的判断顺序:


首先,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这两条决定:

(1)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

(2)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其次,如果没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那么可以使用以下判断标准:

(1)   表决权的分散程度,例如你30%,但是其他人都在5%以下。

(2)   有没有潜在表决权,例如可转换债券。

(3)   其他合同按安排,例如一致行动人安排。


再次,能否安排或者决定或者影响对方的董事会人选和关键管理层人选,能否影响或者否决对方的重大交易等。


多数情况下,表决权与股权比例一致,如果一致,你可以用股权比例代替表决权比例,也就是说50%以上就控制了,30%以上就要看一下其他股东情况以及其他控制条件例如董事任命权等。


雅戈尔持有4.99%,显然不是中信股份的控股方。

 

第三步,是否构成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


共同控制也就是对合营企业投资,重大影响是对联营企业投资。


共同控制、对合营企业投资平时用的比较少,我们知道一点就可以了,遇到的时候再去查资料就好。对合营企业投资是指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合营企业的特点是,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时,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由合营各方均同意才能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p30)


重大影响、对联营企业投资我们之前文章《会计一小步,利润一大步》讲过了,不再重复。


如果投资对被投资企业形成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就是对合营企业投资和对联营企业投资,会计核算是在长期投资科目中,核算方法采用权益法,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权益资本中所占比例计价的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的核算程序为:

一是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或追加投资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是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

三是持有投资期间,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分别情况处理:对属于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持有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能够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和其他投资变动为基础进行核算。

四是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得的部分,一般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简单总结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与成本法的区别在于,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投资成本,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投资企业会计账面上一般不做调整,计算投资收益是在投资退出时。相对而言,权益法注重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只要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了,投资企业会计账面上也随之进行调整。换句话说,如果此项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在投资企业会计账上只能看到原始投资成本。


举个例子,例如投资一家企业占10%股权,按长期投资核算,采用成本法,假定初始投资成本1000万元,到了年底这家企业亏损5000万元,由于采用成本法,此项长期投资仍是1000万元,假如这项投资按权益法,则在年度需要计入被投资企业损益的相应比例,即5000×10%=500万元,也就是亏损500万元,需要调整此项投资的账面值和本年度的投资收益进而影响投资企业的会计利润。


从上面的例子,就可以理解,成本法,被投资企业持有期的盈亏不会传导到投资企业账面上,而权益法则会按持有期盈亏按持有的股权比例传导回投资企业。如果我们需要投资一个具有巨大战略前景,但是前期会产生巨大亏损的企业,最好就是投20%以下,这样成本法核算,亏损不会传导回来。


第四步,成分本法的长期股权投资还是金融资产


一个权益性投资,不构成控制,即不构成合并报表,也不构成合营企业投资和联营企业投资(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来说这个股权投资的表决权在20%以下,此时就要判断会计核算的方法是成本法的长期股权投资还是金融资产,第一个核心要素是管理层的意图,管理层投资是准备干嘛,听起来很主观,对的,管理层的意图是选择会计核算方法的重要依据。


我请教一个审计老法师,怎样判断?他说:“主要依赖管理层给出的判断。”我说:“那岂不是很随意很主观。”他说:“对的,所以我审计的时候,除了管理层红口白牙以外,还得给我立个字据。”


在雅戈尔案例中,雅戈尔的审计师立信会计事务所在给上交所的回函中是这样说的:


2018年3月29日,雅戈尔在二级市场买入中信股份0.1万股,持股比例达到5%,该0.1万股本身不会实质增加雅戈尔对中信股份的影响,且其增持并不足以表明公司已改变对中信股份的持有意图,其持有意图仍然是作为财务投资者以获取中信股份的高额股息分配等收益。


从这段审计师的话里我们就可以体会到,当时购入中信股份股票时,会计核算方法选择的依据之一就是公司的持有意图,即作为财务投资者以获取中信股份的高额股息分配等收益。当然公司是抽象的,公司的意思表示由管理层或者董事会做出。


这里有一点要留意,就是为何达到5%这个股权比例界限,雅戈尔管理层会采取动作而不是在4.99%时采取行动,前面不是讲了会计实务上是通常情况下表决权20%-50%才认定重大影响,这是因为中信股份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对于5%这个股权比例有很多规定,一般到了5%的股东就是重要股东了,各种规则都要区别对待了,具体可以参考拙作《饶胖说IPO: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所以一到5%,也许就有个小人在管理层的脑子里跳来跳去喊着:我们很重要了!



如果按照管理层的持有意图将此项投资按照金融资产来进行会计核算,具体还有几步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第七条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我觉着金融工具是最难的会计准则,有兴趣可以把准则、指南和准则讲解拿出来看看,保证有催眠效果,我自己理解也不是很透彻,只是针对雅戈尔投资中信股份这个案例,聊一点点体会,仅仅是个参考,具体使用请好好研究准则或者请教会计专家。


如果是金融资产,我们要判断是哪一类金融资产,会计准则规定了4类:


交易性金融资产,有几个要点:1.有活跃市场且公允价值取得可靠;2.持有意图是近期出售;3.属于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或者衍生金融工具;4.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5.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得再改成别的会计核算方式。


持有至到期投资,主要是有到期日的,例如债券,且企业有明确的持有到期的意图。


贷款和应收款项,这个不用解释,看名字就知道了。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个是个兜底的垃圾桶,装不到前面三个,掉下了进入这个。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例如,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如企业没有将其划分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则应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


我们简单说了金融资产的分类,现在回过头来理解雅戈尔对于中信股份投资的初始会计核算方法的确定,首先这是个二级市场的证券,具有活跃市场和公允价值,那么为何不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而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回忆一下雅戈尔审计师的话:其持有意图仍然是作为财务投资者以获取中信股份的高额股息分配等收益。说明管理层对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并不是短期出售获利,所以采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核算。


搞明白了雅戈尔投资中信股份这笔投资初始会计核算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道理,你也许会问,为何管理层要大费周章的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改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这还用问,自然是为了确认利润,那为什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能确认利润?简单解释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第三十八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也就是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或者损失计入资本公积不影响当期损益,只有这个金融资产出售以后才计入当期损益,这个会计处理方式决定了,雅戈尔这笔中信股份投资的账面浮盈进入不了当期损益,除非将其出售,可是管理层又没有决定近期出售,所以,要知道2017年雅戈尔净利润不到3亿,而之前3年都是几十亿的级别,当企业利润大幅下降,而抱着中信证券这块大金砖又帮不上忙,我们瞎猜:此时,狗头军师就出场了,“老板,我有个好主意!”


值得注意的另外一件事是,也是经朋友提醒加上这一段,《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进行了修订,有了新准则,本文中讨论金融工具时用的是老准则。


2017年4月6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从本文时间点看,目前执行的是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企业;境内上市公司要到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其他企业要到2021年才开始执行,而我们讨论的案例都是依据老准则的,所以暂时还没有问题。


至于新老准则的主要区别,关于本文的话题是新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等三类,取消了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三个原有分类。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研究一下新准则,思考下,如果在新准则下,雅戈尔投资中信股份的这个案例,初始分类按新准则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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