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保障计划” 2018年社区参保将于6月1日启动! 参保对象 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社会退休人员等符合社区参保条件的退休职工 缴费金额 (1)从2018年4月起,新退休一年内首次参保人员、断保后一年内再次参保的人员,及续保人员按当年缴费标准315元/人收取; (2)其余社区参保人员: ①退休后1年以上、不超过2年的首次参保人员和断保后1年以上、不超过2年的再次参保人员,按630元/人收取。 ②退休后2年以上首次参保人员和断保后2年以上再次参保人员,按945元/人收取。 (3)2017年4月起,本市小城镇保险养老人员转为享受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退休时间从转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日起开始计算。 参保方式 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可携带相关材料(身份证及退休证或个人养老金核定表),至总工会职工保障互助会各就近的街镇工会服务点办理参保手续。 保障责任 1.住院治疗 2.按住院标准结算医疗费的急诊观察室留观观察治疗 3.门诊大病(具体定义见工会保障计划条款) 4.家庭病床治疗 保障利益 1.住院、急诊留观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 (1)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该费用的6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该费用的7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2.门诊大病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分类自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该费用的5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3.以上两项合计,保障期内累计最高给付4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