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从而提出的书面或者口头上的异议、抗议、索赔和要求解决问题等行为。 为了规范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4年2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受理原则 消费者协会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一) 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二) 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三) 案情涉及两个市级协会辖区以上的,由省消费者协会处理;省消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辖区内与案情有关联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 (四) 省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来信及网上投诉案件可以直接转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处理,对重大、疑难的投诉案件可以直接受理。 (五) 外籍消费者投诉国内经营者的,由被诉方所在地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省内消费者在上海、江苏、香港、澳门地区消费引发的争议,可以向消费者所在地消协投诉。 投诉形式 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有以下内容: (一) 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消费者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 具体的投诉内容。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三) 具体的证据。消费者有义务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四) 具体的投诉请求; (五) 投诉的日期。 不予受理范围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 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二) 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三) 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四) 争议各方已经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五) 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六) 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七)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八) 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的函件。投诉案件受理后,一般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的,征得双方同意可延长至三个月。 误区 误区一 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误区二 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 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误区三 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赔十”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假一赔三,而非假一赔十。 误区四 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 《消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如提出一些“过”的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 误区五 与消费“有关”都可向消协会投诉 消费者丢物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介入调解。 误区六 所有投诉消费者协会都要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有9种情况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误区七 商品的质量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判定 涉及到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出质量鉴定后,消费者协会才可以此为依据,借助法律规定,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 法律问题 关于消费者投诉维权的问题,从法律上有三点问题, 第一个 消费者在维权当中主要会遇到哪些法律问题,不管消费者是主张权利也好,还是进行诉讼程序来主张权利,第一个问题就涉及到被侵害的是什么。其中无非是两大类的诉讼纠纷,一类就是关于合同的纠纷,另外一类是关于侵权的纠纷,合同纠纷可能涉及到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侵权纠纷可能是因为产品的质量上出现瑕疵,而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或者人身的损害。在消费者维权的时候,我发现有些消费者对这个问题不是很清楚,有些总觉得是产品质量不合格形成的,其实在我们的诉讼当中,包括主张权利的时候,都会涉及到底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的问题,因为后面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包括举证责任也有所不同。所以消费者出现跟经销者或者销售者产品质量纠纷的时候,首先要把这个问题弄清楚。 第二个 消费者维权当中很大的困难是证据问题。这个证据问题刚才刘强律师已经说了,如何来举证,消费者对于举证的困难,这方面是比较明显的,因为有些产品它的价格不是很高,一些重要的比如小票、发票保留不太注意,这个都为以后的维权带来了一些困难,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证据问题当中,我认为就像邱主任刚才说的,有我们制度上的问题,我们制度上的问题就是说,对于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的问题。比如消协当中有一些问题不清楚,而这也为在一些纠纷形成以后,就是谁该来举证的问题就发生一些困难,像这种鉴定报告,由于要求鉴定,所以就形成了一个新的费用发生,这个对于个别的消费者来说,要为此而去付很大的代价进行维权,这就是成本非常高的一个方面。所以证据问题,我们说一个是在制度上需要进一步完善,在今后的比如说消法的修改这方面要完善,另外一方面,我们法律上应该设立一些制度有益消费者。在证据问题上第二个大问题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律适用问题。消费者有的时候会认为,消费者维权主要靠消法,我们说消法是一个维权的主要的法律,但实际上还要看到消法和其他法律的配套,比如说跟民事诉讼、跟民法通则,包括现在的我们国家正在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包括已经有的产品质量法,这些法律应该是配套来进行维权的,不能说光拿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不够,不光要有证据的准备,还要了解法律。 第三个 出现了一些消费者的纠纷,在维权当中有一些矛盾越来越大,我认为这里边也不能够简单的说经营者在这方面都是做的不对的,我觉得这个问题是两方面,一方面是消费者,一方面是经营者,这两方都应该有一种非常好的法律意识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作为消费者来说,维权当中也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比如,有些消费者提的索赔过高,这使得有些纠纷的谈判不能够达成,而对于有些经营者的问题,就是不负责任,这个不负责任就是说拖,明明知道消费者来维权要花很大的精力,以这种不负责任的心态对待消费者。 来源:网络 沈阳刘强律师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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