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非零和(北京)投资公司与西安金石酒店侵犯商标权案
案情回放
2003年1月21日,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金石旅店(系个体工商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获得“金石”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42类的“提供食宿旅馆;旅游房屋出租(商品截止)。”注册有限期限自2003年1月21日起,至2013年1月20日。
2006年7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金石旅店将注册商标转让给非零和公司。其后,非零和公司发现金石酒店未经许可使用其“金石”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遂委托律师于2007年4月3日向金石酒店发送了律师函。内容载明:金石酒店侵犯了
“金石”注册商标专用权,必须在一个月内停止侵权行为;协商解决侵权事宜;否则将追究金石酒店法律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在经营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的商标,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所有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有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原告所有的“金石”商标;支付原告维权而发生的直接费用1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非零和公司于2005年11月2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文分局登记成立,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软件技术开发。金石酒店于2004年12月23日经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该酒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住宿,餐饮,洗浴,KTV,美容美发,棋牌;组织承办会议会展;工艺美术品、日用百货、化妆品,酒店日常用品的销售。金石酒店为消费者配备的酒店用具、宣传单上均正常使用了“金石国际大酒店”字样,酒店用具、宣传单在上“金石国际大酒店”字样的上方或左方同时使用了金石酒店未注册的图形标识,未突出使用“金石”二字。金石酒店在进入大厅通道上刻制了“金石”二字。金石酒店在《陕西投资贸易指南》、《西北航空》刊物上进行了广告宣传。非零和公司称其尚未提供酒店服务业务,准备筹办。非零和公司请求金石酒店赔偿损失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复印费、邮寄费。
在审理过程中,非零和公司申请撤诉,法院遂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
法官点评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研究。即金石酒店使用“金石”字号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
一、商标和企业名称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
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使相关公众通过商标识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避免相关公众对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误认。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依法由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字号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和企业名称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案件时,应坚持以被控侵权人与权利人使用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者相似、争讼之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被控侵权人使用注册商标的目的和方式、是否存在混淆和混淆的可能性及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予以审理。对于任何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和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和误解的,均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的利益的原则予以处理。
二、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由此规定说明,此种形式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1、文字相同或近似;2、在相同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3突出使用;4、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中突出使用是将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醒目的使用。企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易使消费者对不同来源的服务产生某种联系,此行为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本案中,判断金石酒店是否侵犯“金石”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据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及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金石酒店将与非零和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金石”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但金石酒店从事的服务与非零和公司的经营范围不相同,也不相近似,金石酒店也未在企业名称和酒店配备的用品及宣传单上突出使用“金石”二字
,且金石酒店在酒店用具、宣传单上使用“金石国际大酒店”字样的上方或左方同时使用了金石酒店未注册的图形标识;另外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金石旅店注册“金石”商标先于金石酒店登记企业名称,而相关公众对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金石旅店的注意程度较低,加之非零和公司登记成立及受让“金石”注册商标在金石酒店登记成立之后,非零和公司并未实际从事提供食宿旅馆、旅游房屋出租的业务,以上事实可以证明这种使用方式不易引起相关公众对金石酒店所提供的服务来源与非零和公司相互联系,也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金石酒店使用“金石”作为企业字号,不符合上述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金石酒店使用“金石”字号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至于金石酒店在酒店大厅使用“金石”二字,因金石酒店、非零和公司的经营项目明显不同,也同样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知识产权报 作者单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报 孙海龙 姚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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