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
来源:法门囚徒 裁判主旨 倒贷”是对“借款、还贷、放贷、还款”这一系列涉及多方市场主体的商业行为的一种市场俗称,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倒贷过程中各市场主体之间是否产生法律关系,以及具体产生何种法律关系,取决于市场主体各自的具体行为。本案过桥方与借款人达成借款协议,银行是该借款协议的中间介绍人。借款人不能清偿借款及利息的违约行为,是导致过桥方损失的直接原因。基于合同相对性,作为中间介绍人的银行因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故不承担合同责任。但银行在介绍、促成过桥方与借款人达成借款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不诚信的行为,因此,在借款人不能清偿借款及利息的情况下,银行应承担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 案例索引 《丹东市振兴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丹东某支行、东港市某经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2372号】 争议焦点 银行“倒贷”违背续贷承诺的应当向“过桥”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丹东某支行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取决于对丹东某支行行为的法律定性。某小贷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关于“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本案应当认定丹东某支行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本案中,丹东某支行并未与某小贷公司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并且,从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丹东某支行虽竭力说服小贷公司向某公司放贷,但都是立足于使某小贷公司相信某公司具备债务清偿能力,丹东某支行自始至终未向某小贷公司作出过“如小贷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则由丹东某支行承担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丹东某支行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某小贷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小贷公司申请再审并称,本案法律关系的实质为“倒贷”,丹东某支行是倒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行为构成倒贷违约,小贷公司对丹东某支行主张的是合同责任,故二审法院判决小贷公司承担60%过错责任、丹东某支行承担40%过错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本院认为,“倒贷”是对“借款、还贷、放贷、还款”这一系列涉及多方市场主体的商业行为的一种市场俗称,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倒贷过程中各市场主体之间是否产生法律关系,以及具体产生何种法律关系,取决于市场主体各自的具体行为。在本案中,小贷公司与某公司达成借款协议,丹东某支行是该借款协议的中间介绍人,某天地公司是保证人,林某、罗某以房产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某公司不能清偿借款及利息的违约行为,是导致小贷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基于合同相对性,作为中间介绍人的丹东某支行因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故不承担合同责任。但是,丹东某支行在介绍、促成小贷公司与某公司达成借款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不诚信的行为,因此,在某公司不能清偿借款及利息的情况下,丹东某支行应承担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 此外,应当指出的是,某小贷公司在一审诉讼中针对丹东振兴支行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对某公司不能偿还的借款及利息向小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小贷公司关于“丹东振兴支行实施了恶意欺诈行为”等二审上诉意见,可以认定某公司在原审中对丹东某支行主张的是基于侵权的补充责任。小贷公司申请再审请求判令丹东某支行对涉案的13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承担返还责任,已超出小贷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 2018值得关注的法律自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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