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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工商行政

 性情中人75 2018-05-24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办案经费补助及奖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甘工商办发〔200937

各市、州及矿区、东风场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现将《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办案经费补助及奖励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办案经费补助及奖励办法(试行)》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OO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办案经费补助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强化监管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建立科学有效的办案经费补助和奖惩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办案经费补助是指根据执法办案所产生的费用,结合实际情况,拨付的专项办案经费。

 第三条 执法办案奖励是指对执法办案成绩显著的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

 前款所称“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工商所)及具体办案机构(核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奖励设四个奖项:执法办案先进集体奖(一、二、三等奖)、先进个人奖、查处大要案成绩突出奖、执法办案工作创新奖。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奖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兼顾地域差异,质量与数量并重,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经费补助

 第六条 执法办案经费补助,由省局根据各单位执法办案所产生的费用,结合实际情况,统一拨付。

 第七条 办案经费补助使用范围:

 ()办案装备保养维护费;

 ()查办案件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查扣罚没财物装卸运输费、仓储费、证据检验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公告费、罚没财物处理费、执行费、代理费、诉讼费等;

 ()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查费用;

 ()举报人奖励费,执法人员加班费;

 ()市(州)、县(市、区)工商局对办案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励。

第八条 加强办案经费补助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省局定期对办案经费补助进行审计,凡违规开支、挪用办案经费补助的,省局在下年度拨付经费时等额扣减。

                 第三章 奖励

 第九条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强化监管,严格执法,能正确处理监管与服务的关系,执法形象好;

 ()监管体制机制新,执法效能高,办案领域宽,制度健全,执法办案的人员、经费、装备保障有力;

 ()执法队伍素质强,执法行为规范,文明执法,清正廉洁,无违法违纪行为及重大执法事故发生;

 ()案件质量高,所办案件经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综合评查分值在95分以上,且无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撤销处罚决定的行为。

 ()查处重大复杂案件多,查处快捷,措施得力,社会反响好;

 ()严格遵守罚没款物上缴入库制度,无坐支、挪用、滞留应入库罚没款的情况。

 第十条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执法办案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服务经济发展有机的结合起来

 ()熟练应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业务素质好,查办案件质量高,所主办的行政处罚案件无错案;

 ()严格依法行政,遵守办案纪律,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年度内参与查办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数量多,社会影响大。

 第十一条 查处大要案成绩突出奖评选条件:

 查处的重大复杂案件典型性强,社会反响好,在当地有重大影响。

 第十二条 执法办案创新奖评选条件:

 创新执法办案体制机制,提高办案质量,拓宽办案领域等方面成效突出,在当地具有示范作用,并取得良好效果。

 第十三条 先进集体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或执法办案装备。

 第十四条 先进个人奖奖励3000元。

 第十五条 查处大要案成绩突出奖奖励6万元。

 第十六条 工作创新奖奖励6万元。

 第十七条 各奖项名额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各奖项的评选必须经过推荐、初评、公示、审定四个程序。

 第十九条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执法办案奖励工作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省局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省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各市(州)工商局根据省局下达的奖励推荐名额和要求,将拟推荐名单在本系统进行公示,并将最终推荐名单及推荐材料上报省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

 第二十一条 省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根据市(州)工商局推荐意见,进行综合评估,征求各处()意见后,将初评情况报送省局评审小组。

 第二十二条 省局评审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拟奖励名单,并在全省系统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对拟奖励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查不影响奖励的,由省局评审小组做出奖励决定。

 第二十四条 省局对获奖单位、个人予以奖励。分别授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办案先进集体、执法办案先进个人、执法办案工作创新奖、查处大要案成绩突出奖等荣誉称号,并由省局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对实施行政处罚中的过错行为以及发生错案、败诉等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136日《省工商局关于对查处经济违法案件实施奖励规定的通知》(甘工商[200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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