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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商分局如何查处“傍名牌”案件

 性情中人75 2018-05-24

  

多年来,基层工商分局工作重心就是收取“两费”和市场监管,二者相比,显然重心在收取“两费”,而对查办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违章违法案件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多数执法人员对查办案件存有严重的畏难情绪,查办案件的信心明显不足。随着“两费”的取消,“收费就是管理,管理就是收费”的观念必将随之而去,而查办各类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也必将成为工商机关今后的工作重点。因为,查办案件是工商机关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执法权威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工商机关“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力证明。

下面,笔者就基层工商分局如何查处“傍名牌”案件浅谈几点认识。

一、要了解“傍名牌”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所谓的“傍名牌”就是对当前生产和流通领域中新出现的各种仿冒、克隆“名牌”违法行为的总称。这种违法行为蔓延和发展相当迅速,不法分子从“傍”国内品牌发展到“傍”国际品牌,商品从服装小商品发展到家电机电等产品,违法主体也从不法个人发展到生产厂家和有限公司,且手段多变,花样翻新。

“傍名牌”的常见表现形式。当前,“傍名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将知名企业的商标及企业名称到香港等地注册为新的企业及商标并进行生产。将境内外一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到香港等境外地区注册为企业名称或商标,然后以境外企业的名义,授权生产、委托加工、监制等形式,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在产品或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相同或相似的境外企业名称,造成市场混淆,侵害合法企业的企业字号和商标在先权。例如:“香港康师傅集团公司”授权我市某县某公司生产的康师傅矿泉水。实际情况是某市某人到香港注册了“香港康师傅集团公司”,而后以所谓的授权生产方式,授权我市某县某公司生产的仿冒康师傅系列产品,在其矿泉水瓶上突出使用了康师傅字样。

第二,将他人文字商标拆开注册合并使用。不法分子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字号到境外注册成企业名称后,以境外企业的名义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他人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的字号拆开,分别申请注册成两个或多个商标后,再将两个或多个注册商标合并起来使用,配以境外注册的企业名称,达到“傍名牌”的目的。例如:某公司将“立”和“邦”分别注册商标,然后,在其产品上将“立”和“邦”商标合并使用,突出“立”和“邦”两字,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立邦”系列产品。

第三,不正当转让商标使用权。将自己在境内注册的商标依法转让给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傍名牌”企业,再由境外企业通过“商标许可使用”、“授权生产”等方式,许可境内企业生产、销售与他人驰名、著名商标同类的产品,并在产品上淡化商标的标注,突出标注包含有其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境外企业名称,达到“傍名牌”的目的。例如:某企业先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牛”图形商标,然后转让给自己在香港注册的“香港红牛国际集团公司”,再由“香港红牛国际集团公司”以“授权许可”的方式授权国内公司生产,使用时淡化“牛”图形商标,在外包装上标注的授权企业名称时突出使用“红牛”二字,以达到傍红牛品牌的目的。

二、查办“傍名牌”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避免认识上的三个误区

“傍名牌”行为貌似合法,但其实质是一种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在查办案件时执法人员要避免出现认识上的三个误区。

首先,避免因现行法律、法规对“傍名牌”行为无明确规范条款,而依据“法无明文不予处罚”的原则,存有不能处罚的错误思想认识。据某企业打假办人员称,傍名牌出现的初期,曾多次到工商部门投诉,而工商部门以处罚无依据为由没能及时查处,只好走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傍名牌”行为查处难,法律的不完善固然是重要原因,但并不意味着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无法调整这一类违法行为,现行的法律不足以有效地打击“傍名牌”行为,只不过是因为现行法律规范的针对性不强,因此,如何运用现有法律规范打击“傍名牌”行为,就是我们解释法律能力的具体体现。有专家提出,打击“傍名牌”只有认识上的“盲点”,但无法律上的“真空”不无一定道理。

其次,要避免因“傍名牌”企业使用的字号名称和注册商标是工商局自己办理的,如果撤销相关登记会不会引起诉讼、是不是自己对自己否定的错误认识。“傍名牌”企业虽然有合法的工商登记,但一旦发现已经合法登记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与相关企业的在先权利有冲突,工商机关就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撤销。因为,“傍名牌”行为的结果是导致消费者对相关产品的混淆,体现的是“傍名牌”企业不正当竞争的意图,实质上实施的是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傍名牌”企业主张的合法登记注册的“权利”已丧失了实质合法要件,因此,工商机关可以撤销相关登记注册。

第三,要避免基层“傍名牌”行为只存在于一些小商店、小厂,涉及的商品主要是食品饮料等小商品,查办起来费时、费力,还没什么显著效果的错误认识。随着“傍名牌”行为愈演愈烈,违法企业的“傍名牌”商品已远远不只食品饮料。例如:“香港日立国际集团公司”授权广东某地生产的彩色电视机,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突出使用“日立”两字;傍“立邦”涂料、傍“红牛”饮料、傍“红豆”商标等等。充分说明“傍名牌”行为涉及的领域正在逐年扩大,涉及的商品种类也越来越多。

(二)查处的重点区域和范围

重点区域:

首先要关注各类商品的批发、零售市场,受利益的驱使一些不法商户销售“傍名牌”商品。因为“傍名牌”商品的进销货价格远远低于正牌商品的价格,批发零售商单从进货价格与正牌商品价格的对比,就可知销售的商品是“傍名牌”商品;

其次要关注城乡结合部。在城乡结合部人员结构比较复杂,相对于边远山村来讲对名牌产品的需求相对较大,一些人为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购买“物美价廉”傍名牌产品,客观上为“傍名牌”企业提供了需求市场;

第三要关注大型的商场、超市,商场、超市的经营品种繁杂,难免鱼目混珠,存在“傍名牌”商品。

重点范围:

对普通大众而言有知名度、普遍认可的商品,不论经销商经营的是正牌商品还是“傍名牌”商品,都应关注。原因:一是“傍名牌”企业只所以傍名牌,就是因为知名企业的知名商品有广阔的市场需求;二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傍名牌企业的产品外包装越来越精致,让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三是执法人员由于自身素质和对相关企业产品了解程度不同,存在将“傍名牌”的商品误认为是正牌商品可能。

(三)认定“傍名牌”行为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查处傍名牌行为时,不以是否发生误购为前提,不以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近似或相同为要件,只要引人误认、发生混淆就可认定;二是在查处傍名牌行为时,不要被所谓的授权方、监制方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有授权许可合同等所迷惑而认定不构成侵权,只要侵犯了他人使用在先的权利,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就可认定;三是要积极与相关企业取得联系,让侵权和被侵权的企业提供相关证据,从证据的合法、合理性来判断是否存在傍名牌行为。

(四)查处“傍名牌”行为的法律依据

1、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或者《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定性;都要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处罚。

2、简化使用企业名称,构成对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或第九条的定性。如果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认定为虚假表示行为,要依据第二十一条处罚,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如果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罚。

3、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知名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人误认为是它人商品的行为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定性,依据第二十一条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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