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管理,营建高效、有序的工作环境,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 xx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合同制所有在岗员工。 第三条认真执行考勤制度是每位员工的职责和义务。每位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 第四条考勤人员必须以身作则,认真贯彻执行考勤制度。 第二章 作息时间 第五条公司实行每周四十二小时工作制,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时间,周日休息。各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可以实行一个月的休假集中休息(调休)。 第六条 公司实行定岗定员,须严格控制加班。各单位要加强工作的计划与控制力度,提高工作和生产效率。 第三章 考勤办法 第七条公司总部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刷卡、记名、指纹等方法进行考勤,每位员工应主动配合。缺勤员工必须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八条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考勤人员负责监督、记录员工每日出勤情况,并负责填写月度考勤报表,次月五日前将上月考勤报表及相关证明一并交总经理审批。如公司采用刷卡等方式进行考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负责监控,如发现有漏报、错报、代刷现象按照考勤规定进行每次50元的经济处罚。 第九条 各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考勤管理细则,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员工年度的出勤情况,作为员工绩效评估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四章法定节假日放假规定 第十条公司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具体如下:
第十一条 全体员工放假的法定节假日,适逢周末休假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第十二条 法定节假日期间,员工薪资照发。公司总部各部门、各项目部员工在节假日应根据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所在单位事后应对节假日未休息的员工给予相应的补假。 第五章 事假及旷工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员工因事需请事假,须事先申请并填写《员工请假卡》,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全年事假累计不可超过三十天,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事假假期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四条一个工作日内,员工未以任何形式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迟到、早退、脱岗在30分钟以上的,按事假半天处理;1小时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2小时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十五条 迟到、早退由各分支机构/项目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员工事假,工资扣发标准:所扣工资额=(月固定薪资÷标准工作天数)× 当月事假天数。 第十七条员工旷工,工资扣发标准:所扣工资额=(月固定薪资÷标准工作天数)× 当月旷工天数×120% 第十八条 标准工作天数的规定:公司所有员工,标准工作天数为每月26天。 第十九条 如果发现员工有旷工行为,考勤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进行调查,并及时反馈。经常旷工的员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达三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六日的,公司有权予以解雇。一年内有两日旷工行为的本年度不享受业绩考核奖。 第六章病假及其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或修养的,须附县(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经公司批准后,病假天数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 未住院者 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 (二) 住院者 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病休时间计算: 一、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 上述病休时间的计算包含休假日、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 连续病假六个月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病假达六个月的人员,在医疗期内应定期进行病情复查,复查后需提交由县(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相关医疗证明,经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休息。 第二十三条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的员工要求恢复工作时,必须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经试用期(一个月)试用后方可恢复工作。试用期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旧病复发需继续休息治疗的,试用期前后病假时间合并计算,视为连续病假。 第二十四条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本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第二十五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工资扣发标准: 所扣工资额=(月固定薪资÷标准工作天数) ×本人累计病假天数×扣发比例 扣发比例为: 1、未住院者,扣发比例为50%; 2、住院者,其在本企业连续工龄满3年住院在一个月以内者,其扣发比例为30%;其在本企业连续工龄满2年住院在一个月以内者,其扣发比例为40%;其在本企业连续工龄不满2年住院在一个月以内者,其扣发比例为50%;凡住院或住院后修养期在一个月以上的员工,只发基本生活费1000元。超过3个月的则停发任何薪酬。 第七章年休假及其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根据员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公司给予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假期核定标准如下: (一)进公司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五天; (二)进公司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可享受年休假七天。 (三)进公司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员工,每年可享受年休假十天; (四)进公司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年休假十五天。 (五)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经所在部门推荐,公司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本公司工作年限的限制延长其年休假假期,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二十七条 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享受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待遇。年休假时间计算不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前一年的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 第二十九条 年休假的使用规定: (一)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自行安排休假日期。年休假可视具体情况分段使用,当年的年休假在次年3月底前使用完毕,过期作废。 (二)员工在休假期间,如因工作需要须提前返岗的,须奉命返岗销假,否则以旷工论处。 (三)员工请年休假,填写《员工请假卡》,部门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审核,由分管领导批准;部门经理以上(含)人员,由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各分支机构/项目部员工的年休假由所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执行(逢项目停工时可办理员工年休假)。 (四)员工内部调动时,《员工请假卡》随员工转至新部门,员工在规定期限内继续享用剩余的年休假假期。 第三十条 年休假期间,员工薪资照发,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八章 婚假、产假及其他假期处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试用期满转正以后的员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可享受婚假五天(初婚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额外增加晚婚假五天,婚假须在结婚后(以结婚登记日为准)。 一年内使用,过期作废。请婚假需员工提供结婚证书,由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审核后批准实施。 (1)员工婚假五天。员工初婚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额外增加晚婚假五天。再婚员工不享受增加五天婚假。 (2)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时,视情况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3)员工因工作需要未休完婚假的,公司给予补休部分的婚假,婚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二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员工,妊娠期间进行产前检查,公司按规定核给产前检查假;妊娠满七个月后,每天可享受一小时休息时间,不可累计使用。以上假期需有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经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需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相关医疗证明,经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审核后,产假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一)正常分娩者(包括提前和超期生育),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产后假七十五天。 (二)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产假14天。 (三)妊娠二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天;不满四个月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人工)流产或引产的,给予产假五十天;七个月以上早产按正常产假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男员工在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后可享受五或七天的护理假(正常生育的五天,难产或多胞胎的七天),由员工出示生育证明,经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审核后批准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有不满周岁哺乳婴儿的女员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可给一小时哺乳时间,不可累计使用。 第三十六条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配偶父母死亡,可给三天丧假。(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死亡享受丧假一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另核给路程假 第三十七条工伤假:员工因工(公)负伤,所在部门进行调查并提交相应报告,由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伤情证明,由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核给工伤假。 (1)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假假期含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具体规定详见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手术假、护理假 (1)员工按国家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给予计划生育手术假。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当日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1天; (2)计划生育手术假、护理假假期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九章 请假、调休手续及审批权限 第三十九条 员工请假须按规范事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填写《员工请假单》并附相 应的证明材料。各类请假手续、审批权限如下: (一) 普通员工请假: 部门经理核准1天,2天(含)以上需分管领导核准。 当事人 部门经理 分管领导(3天以内含3天) (二) 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请假: 分管领导核准1天,2天(含)以上需总经理核准。 当事人 分管领导 总经理(2天及以上)。 (三)项目监理部员工请假: 项目总监核准3天,3天以上需报分管领导核准 当事人 项目总监 分管领导(3天以上) (四)项目总监请假: 分管领导核准1天,2天以上需报总经理核准。 当事人 分管领导 总经理(2天及以上) 人员请假,由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审查相关请假手续,请假卡由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存查。 员工如遇突发事件,须当天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回来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作旷工处理。 第四十条 各分纸机构/项目部员工请假手续、审批权限由所在部门总监核准,但员工请假需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十章 员工出差及请假外出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员工出差,需提前办理出差手续,填写出差单经部门主管签字后报考勤人员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员工出差或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离岗一小时以上需在前台黑板上标明去向,并注明由职务代理人代为处理临时性工作。 第四十三条 员工无故离岗一小时以上,且并无去向说明及职务代理人处理工作的,以旷工论处;无故离岗一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四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项目部员工出差和请假外出手续、审批权限由所在部门总监核准,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十一章 职务代理人 第四十五条 员工请休假或出差,无法亲自处理本人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时,必须请职务代理人代行其职务。 第四十六条 职务代理人一般由同部门工作性质相近人员或直接主管担任。 第四十七条 职务代理人在代理期间,主要代理简单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职务代理人在职务代理期间处理工作时,需要在相关资料或表单签名时加注“代”字及签核日期。 第十二章 加班与调休 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倡员工充分利用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十九条 员工确因工作需要,须安排加班(或值班)的,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以做日后调休依据,原则上不再核发加班工资。确实不能安排调休的,可按有关规定考虑核发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按照本人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合计数作为基数标准计算核发。 第五十条 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参加培训不属于加班。 第五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月末需将员工当月加班情况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员工有事需调休,可根据加班申请单办理同等时间的调休,但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且应事前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可以调休。调休时间规定一次性只能申请4天加班或周末没有休息的累计时间,如有特殊事情需延长请假时间,必须经总经理特殊批准,否则,不予办理。未经批准进行调休的,按事假处理。 第五十三条 员工调休,填写加班调休单。没有加班的,可以填写请假单(指项目监理部员工(当月假期集休)),经部门经理审核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在请假卡上备案。员工内部调动时,其未调休的加班可随员工转至新部门继续有效。所有调休假不能跨年度使用,在当年春节前调休完毕,过期作废。 第五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项目部的加班调休由各分支机构/项目部确定方案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三章 工龄的认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涉及的本企业工龄按以下标准认定: 2004年公司刚成立入职的员工,其工龄统一从2004年2月20日起核算;之后入职的员工,以报到日期为准核算其工龄。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附表:《考勤登记表》 《加班申请单》 《加班调休单》 《出差单》 《员工请假单》 《员工请假卡》 xx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三月一十五日 备注:《加班申请单》;《加班调休单》;《出差单》可购通用办公版本。 xx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加 班 申 请 单
注:1、此单一式两联,加班申请经部门主管同意后交考勤员,存根联由申请人保存,人事部备案。 2、如需调休时,请员工出示加班申请单的存根联,并将存根交考勤员注销。 xx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考 勤 登 记 表 部 门: 考勤时间:年月
备注:出勤:√ 出差:ф 迟到:/ 早退:\ 旷工:╳ 病假: △ 事假:○ 调休/补休:$ 年休假:□ 公休:— 婚假:☆ 产假:※ 其他:直接用文字 考勤人: 部门负责人: xx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加 班 调 休 单
注:1、需附《加班申请单》。 2、填写《员工请假卡》。 xx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出 差 单 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联,一联存根联,二联财务联,三联人事联。 xx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员 工 请 假 单 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二联,一联存根员工保存,二联人事部备案。 xx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员 工 请 假 卡
说明:此卡保留在人事部门内,员工请假先取卡填写,经权责主管核签后,送人事部门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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