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其中提及到: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在这个文件发布后,引起了不少网友的讨论。 初夏: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根据文件执行? 漫天飞舞:肯定可以!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也属于企业啊! 但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真的可以将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由工资薪金总额的2.5%提升至8%的比例吗? 不可以! 为什么? 接下来财叔给大家解释解释。 1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文件中企业所得税所称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也冠以“企业”称谓,但其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非法人组织之列,本身不缴纳所得税。 因此,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压根就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2 相关所得税征收及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法依据不同 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缴纳的。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则不一样。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依据的是不同的税法和税收政策。 因此,此次发布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并不适用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3 51号文件不适用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本次51号文件所提及的“8%”的标准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标准。 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了《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其中就提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因此,在没有新政策发布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仍然只能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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