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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带病回乡对于不符合评残条件的应向当事人退还哪些资料

 昵称45240563 2018-05-26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1、志愿兵是否享受带病回乡待遇?

根据《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国发〔1978〕223号),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办法执行。而带病回乡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所以志愿兵不能享受带病回乡待遇。

2、什么是慢性病?

慢性病不是指某种疾病,而是对起病隐匿,病程长且迁延不愈,病因复杂,需长期医疗服务,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一类疾病的总称。常见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碍见《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民发〔2011〕208号)。

3、对《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未列出的慢性病如何认定?

对《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未能列入的少见的慢性病,其病情相当于十级以上残情者,可参照相应系统慢性病认定。

1、对于不符合评残条件的应向当事人退还哪些资料?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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