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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适航管理考试 南京廖华

 沧浪之歌66 2018-06-01

产的产

品,需建立并保持经批准的生产检查系统(APIS),以保证

每一产品与型号设计一致并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n 根据已建立的经批准的生产检查系统(本节(c)段要求),向

局方提交手册描述该系统和按第21.125(b)条要求做出决定的 方法。 n 权利

n 依据FAR 21部F分部生产产品或部件的 制造人不享受任何权利。

n 但是,建立了经批准的生产检查系统 (Approved Production Inspection System,APIS)后,APIS所有权人可 以有资质委派一名或多名雇员为指定制 造检查代表(DMIR)。APIS所有权人 也可被指定代表局方作为机构指定适航 代表(ODAR)。 适航证基本概念

n 适航证(Certificate of airworthiness)

n 取得型号合格证并不代表航空器获得运营批准,航 空器的运营只能通过取得适航证来获准。 n 关于适航证的有效期,一般来说,除非随后被暂停、 吊销或者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只要按照适用要 求进行维修,并且航空器仍在同一注册地,则适航 证在指定期间内都是有效的。

n 当局方将适航证所依据的型号合格证暂停或者吊销 后,此适航证失效。 CAAC适航证 (一)标准适航证

?对按照CCAR21部规定取得型号合格证或者型 号认可证的航空器颁发标准适航证; (二)特殊适航证

?对本条第(一)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其它取得型号 设计批准书的航空器及民航总局同意的其他情 况,颁发特殊适航证。

?特殊适航证分为初级类和限用类两类。 适航证的申请(第21. 172 条)

n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

占有人可以申请该航空器的适航证; n (三)提交文件包括:

n 1.按规定格式填写的完整属实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

适航证申请书》; n 2. 制造符合性声明;

n 3. 航空器制造国或者航空器出口国适航当局颁发的出口适航

证;

n 4. 航空器构型与批准或认可的型号的构型差异说明; n 5. 重要改装或重要修理后用以证明该航空器符合批准的型号

设计以及确保持续适航性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

n 6. 持续适航文件清单;(21.50,教材P90页,CCAR25附录H)

n 7. 航空器满足适用的适航指令的声明和所完成适航指令清单;

n 8. 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适航检查(第21. 173 条)

n (二)适航检查应当包括对所申请的航空器其各种合格证件、技术资料、持续适航文件的评审及对航空器交付时的技术状态与批准的型号设计的符合性的检查。 n (三)局方认为必要时,申请人应当对该航空器进行验证试飞,以证明其飞行性能、操纵性能和航空电子设备的功能符合适航要求;

n (四)如果该航空器是使用过航空器,申请人应当提交曾在该航空器上所完成的所有改装、维修、检验、试飞和校正等工作记录以供检查,并提供适航指令、服务通告执行情况记录及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必要时,申请人应在局方适航检查前,对该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并向局方提交检查报告。

n (五)申请人应当认真解决局方在上述检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并提交该航空器已符合批准的型号设计,所有设计更改均得到批准,航空器处于安全可用状态的证明材料。

EASA适航证

1. 签发给符合21部规定的航空器的适航证(Certificate ofAirworthiness);

2. 限用适航证(RestrictedCertificate ofAirworthiness); 3. 飞行许可证(Permit toFly)。 注册国的主管当局签发 FAR适航证(H分部) H分部规定了下列要求:

? (a) 标准适航证(Standard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签发给已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的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和运输类航空器,载人自由气球,以及局方指定的特殊类航空器;

? (b) 特殊适航证(Special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s):初级类

(Primary)、限用类(Restricted)、有限类(Limited)、轻型运动类

(Light-Sport)和临时类(Provisional)适航证,特许飞行证(Special

Flight Permit)和试验证(Experimental Certificate)。 I分部规定了临时适航证(Provisional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的要求;

L分部规定了出口适航批准书(Export

AirworthinessApproval)的要求。 运行要求

n 同一航空器可进行不同运行,所以除了基本的合格审定要求外,航空器必须满足局对于每种特定运行所签发的要求。

是否需要申请新的型号合格批准

n 第21. 19 条需要申请新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 准书的民用航空产品的更改

n 如果对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动力、推力或者重量的更改过大,以致需要对该民用航空产品与适用规章的符合性进行实质的全面审查,则需要申请新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例如:

n 航空器,如下情况需要申请新的型号合格证: n 发动机或者旋翼的数目;

n 采用基于不同工作原理的发动机或者旋翼。 n 发动机,更改是关于其工作原理。

n 螺旋桨,如果其提出的更改是关于桨叶的数目或者是

桨距改变其状态的原理,则需要申请新的型号合格证。 型号设计更改(21.93) n (一)型号设计更改分为:

n \小改\指对民用航空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民用航空产品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n \大改\指除\小改\和\声学更改\以外的其他更改。 n \声学更改\指可能增加航空器噪声级的型号设计更改。声学更改应当符合航空器噪声标准。

n \排放更改\指在飞机或发动机设计中可能增加燃油排泄或燃气排放的型号设计更改。排放更改应当符合航空器排放标准。 批准方式

n 第21. 95 条型号设计小放的批准方式

n 型号设计的小改,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方式批准。 n 第21. 97 条型号设计大政的批准方式

n 对经过批准的型号设计进行尚未达到应当按本规定第21.

19条要求申请新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设计批准书的大改时,应当向局方提交证明性和说明性资料,并表明大改后的民用航空产品符合本规定第21. 101 条的规定。 n 局方对此类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方式包括: n 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设计批准书更改(ATC/ATDA),; n 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STC/MDA)。

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持有人(TCH)申请型号合

格证或者型号设计批准书更改

其他申请人应当根据本规定按照规定的格式申请补充型号

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

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批准

任何用于或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及安装的材料、 零部件、机载设备都必须取得相应适航许可证件。 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批准方式包括: (一)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

(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三)随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合格审定、型号设计批准合格审定、

补充型号合格审定和改装设计批准合格审定一起批准; (四)随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认可合格审定或者补充型号认可合格审定一起批 准;

(五)设计批准认可证;

(六)民航局规定的其它方式。

注:如果有关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使用涉及对航空器的重要改装,则

对于国产航空器需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STC),对进口航空器需申请重要改装 设计批准书(MDA)

各类产品进出口的设计批准

第21. 29 条型号认可证或补充型号认可证的颁发 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应当取得局方颁发的型号认可证或者补充型号认可证。出口国适航当颁发的型号合格证或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型号认可证或者补充型号认可证。

第21. 319 条进口

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设计批准认可

首次单独进口的民用航空器上的重要材料、零部件或机载设备,应当取得局方颁发的设计批准认可证;中国未与出口国签署民用航空产品进口和出口适航协议或者备忘录的,局方不予颁发设计批准认可证; 出口航空产品的审定、认可及适航批准

任何人欲将民用航空产品出口到中国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均应向适航部门申请航空产品的出口适航批准。出口适航批准的形式有两类: n 出口适航证,

n 出口适航批准标签和放行证书。 出口民用航空产品的分类

① 已具有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的完整的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为Ⅰ类民用航空产品;

② 其破损会危及I 类民用航空产品安全的主要部件,如机翼、机身、起落架、动力传动装置、操纵面等,以及按照民航局颁布的技术标准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上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为Ⅱ类民用航空产品; ③ Ⅰ、Ⅱ类民用航空产品以外的包括按照局方可以接受的技术标准制造的标准件在内的民用航空产品为Ⅲ类民用航空产品。

出口适航批准证书有以下两种形式:

n 对Ⅰ类民用航空产品颁发出口适航证,此种证书不得

作为批准航空器运行的文件;

n 对Ⅱ、Ⅲ类民用航空产品颁发适航批准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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