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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违应该给补偿吗?

 benben1677 2018-06-06

我们通常说的违建,其实未必是真的违建。只是个别地方的征收方拆迁需要,以拆违的名义压低合法房产的补偿标准。退一步说,即便是违建,也是有补偿的。

下面爱土拆迁律师团为您详细解答。

一、被误判“违建”的合法建筑

“违建”情形一:有合法手续但无房产证的房屋。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比如,有购买合同或者协议,但没办到房产证的。或者有土地使用证但遗失或缺失房产证的。



“违建”情形二:无合法手续,但是历史存在的房屋。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比如60、70年代的房屋,或者清朝、民国的祖屋。

“违建”情形三:2008年以前建成,并且当年未认定违建的房屋。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二、违建房屋也有补偿

这个是从人道主义出发进行的补偿。是法制拆迁中体现出的人性光辉。

各地补偿标准有所差异,但都是历史越久,补偿越多。比如沿海某省某地,是2008年-2010年的违建,给予正常房屋80%的补偿;2011年-2013年的违建,给予60%的补偿;2014年-2017年给予40%的补偿。



而2018年的违建,根据住建部的文件,是要发现一起,拆除一起,绝不姑息的。所以原则上是没有补偿的。当然也有地方给予了一些补偿,但并不高。

这种补偿是没有全国统一标准的,靠地方的人性化处理。

三、违建的认定法律依据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2008年以后,经过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建造的房子才是合法的房子。没有经过批准建造的房子就是违建。

四、无房产证不代表没有补偿,法律依据在这里

没房产证的房子一定没有补偿吗?这个不是绝对的。也就是说得看具体情况,看房子是什么时候建的了。

2008年之前的房子就要看情况了。按照“法不溯及既往”法律宗旨,2008年出台的《城乡规划法》只能约束出台之后建造的房子,之前建造的房子不能按照这部法律执行。



也就是说以前建造的房子没有房产证、批准手续,只要当年没有认定违建,不算是违法的建筑。那么既然不违法,遇到拆迁的时候就应当给补偿。按照合法的征收程序,对房屋进行公平合理的评估并制定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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