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会计处理文/王晓丽摘要:视同销售是特殊的经济行为,在税法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均有体现,但在会计上并无体现 ,因而,视同销售行为给企业财务人员在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方面带来了很大的财务风险,稍有不慎,可能会导致账务处理差错及偷漏税风险。鉴于 此,本文对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及会计核算四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不同视同销售的处理异同,为会计及税务稽查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一、税法中对视同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一)增值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行为,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或劳务: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 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 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2015年,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改增”后,下列行为也列人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①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 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消费税关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 定《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及《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属于消费税中的视同销售,于 移送环节纳税。其他方面指的是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自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 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以物易物、投资人股、抵偿债务等方面。(三)企业所得税关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 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中关于视同销售的判断 ,主要依据为资产所有权归属问题,若资产所有权不发生变更,属于内部资产处置,不视同销售;相反,若资产所有权发生变更,应作为视同销售行 为确认收人。二、会计中关于收入的相关规定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从1993年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到1999年的《企业 会计制度》,再到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及2011年《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关于视同销售的提法及规定,销售收人的判断依据为《企业 会计准则第14号—收人》,由此可知,会计方面不区分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只要满足收人确认条件,全部确认收人,相反,不满足收人确认 条件的,无论是什么销售,均不确认收人。对比以上税法及会计中相关规定,不难发现视同销售为税法中的术语,且不同税种的视同销售行为内容也 不尽相同,会计处理更是不同,本文接下来对不同情形的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分类,逐类分析其会计处理。三、视同销售行为的分类我们以不同的视同 销售行为产生何种纳税义务及会计上是否确认收人为划分标准,产生纳税义务或会计上需确认收人的分类,以“√”表示,反之,以“×”表示,具 体分类情况如表1:表1视同销售行为分析表序号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类别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交换、 抵债、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A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奖励或个人消费√√√√3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4销售代 销货物√√√×B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赠送、赞助、集资、广告、样品×√√√C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非消 费税项目、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D7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 象的除外×√√×E8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F根据上表中对各类视同销售情形的分析,本文将视同销售行为分为A,B,C,D,E,F六大类,以下逐类分析每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 计处理。四、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分析及会计处理(一)A类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分析及会计处理该类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其会计、增值税、消费 税及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均与一般销售行为相同,即会计上按照销售货物或者劳务的市价确认收人,增值税、消费税按其市价确认销售额计税,企业所 得税亦按市价确认收人,因而,此类视同销售业务税法、会计处理一致。例1:A公司2月15日,将自产的一批化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该批 化妆品成本18000元,市价30000元。借:应付职工薪酬35100贷:主营业务收人3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 100借:主营业务成本18000贷:库存商品180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9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9000该例中,企业以其 产品发放福利,作为对职工的补偿,会计上确认收人,企业所得税也满足收人确认条件,同时也符合增值税、消费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因而,会计、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关于收人、销售额的规定一致,无调整项目。(二)B类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分析及会计处理对于委托代销货物,分为 视同买断方式的委托代销和收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以第一种方式进行委托代销的,委托方在发出货物时即可按双方协议价确认收人,并据此计算 增值税、消费税,同时产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受托方在对外售出货物后,按对外售价确认收人,按双方协议价结转成本,计算增值税,产生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但不产生消费税纳税义务,根据消费税征税特点可知,消费税为单一环节征税,即同一消费品只在一个环节纳税,对于委 托代销,委托方已经缴纳过消费税的,受托方无需再纳消费税。以第二种方式进行委托代销的,受托方以赚取的手续费确认会计收人,按服务业计算 缴纳增值税,并据此产生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此处受托方提供代理服务,不产生消费税纳税义务。(三)C类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分析及 会计处理C类视同销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赠送、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等,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列举内容,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同时,外部交易改变了资产的所有权,所得税应按市价确认其收人,并以成本价确认成本,产生所得税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上该类视同销售业 务并未为企业带来相关的经济利益流人,或者有经济利益流人,但流人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不满足收人确认条件,会计上不能确认收人。例2:A 公司3月1日,将自产的玩具一批捐赠给当地某幼儿园,该批玩具成本5000元,市价8000元。借:营业外支出6360贷:库存商品500 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该例中,企业所得税应按8000确认收人,按5000确认成本,但会计上没有确认收人,因而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额3000元,增值税销售额按8000元确定。(四)D类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分析及会计处理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非消费税项目、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该类视同销售业务资产所有权并未发生变更,企业继续拥有该类的 管理权及控制权,因而,会计、企业所得税法上均不满足收人确认条件,但却属于增值税及消费税视同销售的范围,应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例3: A企业3月21日,将自产的实木地板用于新建办公楼的装修,该地板账面成本16万,市价30万。借:在建工程226000贷:库存商品16 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5000此例中,会计、企业所得税均不满足收人确认条件, 无需确认收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也不需调整,但应按市价30万确认销售额计算确认增值税及消费税。(五)E类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分析及 会计处理以非公益为目的、无偿对外提供劳务及服务的,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也不满足会计上关于收人的确认条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劳务用于馈赠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因而,产生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该业务还属于“营 改增”后,增值税视同销售中所增加条款,应按市价计征增值税。例4;B律师事务所5月份免费为某企业赠送售价10000元的法律咨询服务, 当月提供法律咨询的律师工资6000元。借:营业外支出6600贷:劳务成本6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该例中,会 计上不确认收人,但有服务业的增值税产生,同时,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范围,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10000元,成本6000元,因而, 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增加额”项中确认4000元。(六)F类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分析及会计处理将自产货物的内部移送,没 有实现销售,所有权未转移,不满足会计、企业所得税收人确认条件,同时也不属于消费税视同销售项目,仅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而,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无需调整,增值税按市价计算即可。综上所述,不同的视同销售行为产生的纳税义务及会计核算完全不同,本文对其逐类分析,意图为 企业财务人员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提供参考,提高其职业判断技能,减少财务差错及偷漏税风险。参考文献:[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15[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5.[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学出版社,2015.[3]谢海娟,梁娟娟,张洁.视同销售的会计、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J].财会月刊,2012(07).[4]裴玉,梁鑫.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会计处理分析[J].财会月刊,2013(09).[5]曹世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会计处理探析[J].现代商业,2015(03).作者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干部管理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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