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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干货:只有口头约定,能否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江中鸟6933 2018-06-07

来源:庭上法师微博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熟人社会。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可能只有口头约定,那么在诉讼中如何来认定呢?

一、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 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 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97 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审判实践

虽然法律规定自然人间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借款合同成立,但在审判实践中,想要得到法院对于借款事实的确认和返还借款主张的支持,至少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证明双方存在口头借款合同的证据;证明贷款人已经向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的证据。

三、证据清单

结合口头借贷合同的特点,提起诉讼的原告应从以下方面组织证据:(1)对方当事人自认存在借款事实的证据。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这种自认限于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答辩状、陈述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2)证人证言。这是最为常见的证明方式,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于这种证据 的采信,作出了限定,以下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 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证人出具的证言;3、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 像等,但是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主要是指对方 当事人对录音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不予认可的情况。(4)电子数据。包括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即时网络通讯软件中的聊天记录,当然由于这类证据产生、保存空 间的特殊性,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确认电子数据的来源及实际相对人的唯一性,方可 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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