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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理解

 翱翔的真爱 2018-06-11

作者:巩义法院 王景峰  发布时间:2008-10-20 08:49: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比较笼统,其解释亦不尽具体详细。在审判实践中不易把握,特别是较为复杂,当事人有多项诉讼请求的案件,一般原告在起诉时仅罗列一至二项,然后以等等的字眼一概而过。有时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也不能具体化,导致审理时无法限定在当事人的诉讼范围内审理,容易出现超诉讼请求范围审理的现象,违背不告不理原则。最终导致漏判或多判,造成一方当事人不满,上诉案件增多等不良现象。

    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对当事人起诉时的诉讼请求,应当严格审查,准确界定范围。尤其遇到当事人有多项请求时,要行使释明权,让当事人逐一明确、具体。如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当事人一般在诉状中表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XX元。对此,必须要求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予以具体化,即每一项赔偿XX元,共计XX元的来源是哪几项等。若是认为请求标的大了,可以表示其它部分放弃,若认为请求标的少了,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这样便于在审理时,根据当事人的逐项请求进行审理,符合当事人告什么审什么,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请求,经释明后仍不具体化,或认为已经具体化,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至于事实和理由部分,当事人一般在诉状中叙述比较简单,在审理时,应引导其详细陈述事实经过,特别是复杂案件,要做到详略得当。关键情节必须详细具体。一般应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的顺序,把事实叙述清楚,便于审理时有的放矢。对理由部分,笔者认为,可适当放宽要求,因为当事人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不能一概要求当事准确地说明理由,或适用什么法律、法规支持自己的请求。总之,只要当事人能将诉讼请求具体化,便于操作,事实部分能够清楚有序,说明事件的来龙去脉,不产生歧义,就可以认为原告的起诉是符合民诉法关于起诉的条件,法院应当受理。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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