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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否应当扣除的答复

 神州国土 2018-06-12

转自: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转载请联系该公众号)



     本答复系经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授权,在本公众号平台发布,如需转载请联系本公众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否应当扣除的答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呈报的王某某与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以下简称中卫市房管所)、宁夏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房屋抵押行政登记申请再审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少数人意见。即,本案涉及行民交叉案件起诉期限的计算问题。权利人在提起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诉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可视为其主张权利,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的扣除及延长等作为计算起诉期限特殊情形的法定事由。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可从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重新计算。本案中,王某某于2010年5月知晓涉案房屋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事宜。在瑞丰公司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中,王某某对被诉房屋抵押行政登记行为提出异议,可作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扣除及延长的法定事由。该民事纠纷二审裁判文书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后生效。王某某就被诉房屋抵押行政登记行为的起诉期限应从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重新计算,其于2015年6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

此复


   201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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