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民安 袁姝婷记录整理
立法者没有规定但应当受侵权法保护的利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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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法保护利益的两难 二、美感利益 三、时光利益 四、娱乐利益 五、性利益 六、纯精神利益
一、侵权法保护利益的两难 如果《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民法总则》第五章当中没有规定这种利益,那它要不要保护?保护与否的理论根据在什么地方?这个问题很复杂,因为人有各种各样的利益,如果对它们都保护会产生致命的后果,使被告行动的积极性大受打击,社会丧失发展的动力。我们的社会为什么从古罗马时代一直发展到现代社会,飞机、无人机、网络、电脑等的出现都是人类发展的重大成就,如果动不动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些东西就难以发展。 早些年,英国一家铁路公司在英国的乡村建造铁路,由于技术落后导致铁轨和农田在秋收时节产生摩擦引起火花,烧毁了农民的稻谷,农民起诉要求铁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为了避免铁路公司因承担侵权责任而破产,英国当时的立法者进行特别立法,明确规定凡是铁路公司引起的损害最多赔偿100元。法官在立法者的基础之上做了第二个限制,即因果关系的限制。法官认为铁轨引起的火花之所以燃烧了农民的稻谷原因很多,空气、氧气、秋天干燥的气候,加上铁路公司的过错,这四个原因共同引起了农民稻谷的损伤。立法者和法官牺牲原告的利益换来某些人行为的积极性,推动社会的发展,没有英国农民利益的牺牲,现在的铁路不可能存在。 这就是侵权法的两难。如果立法者没有明确规定你的某种利益受保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官不可能对你主张的任何利益都保护,因为法官要考量这种利益受到保护对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被告行为的积极性有无影响,结合各种各样的因素来决定你的哪些利益受保护,哪些利益不受保护。 当今两大法系的法官所承认的受到法律保护的某些利益,我们的立法者在《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当中没有规定,法官也没有承认保护,主要包括十种:第一种是美感利益;第二种是时光利益;第三种是娱乐利益;第四种是性利益;第五种是纯精神利益;第六种是纯经济利益;第七种是纯使用利益;第八种是无罪推定受尊重的利益;第九种是青春利益;第十种是机会利益。 二、美感利益 立法者没有规定但是侵权法应当保护的第一种利益是美感利益。美感利益就是长相美,身体光滑细腻受法律保护,如果有人侵害这种利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现在都会责令被告承担责任。但中国现在还不承认,典型的例子是安徽少女被毁容案。人长得美不仅仅是一般利益,而是一个重大利益,重要到足以让《侵权责任法》对其进行单独保护。如果对一个人长得很美的人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丧失美感,应当对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而是专门的美感利益的赔偿。 为什么美感利益重要到要让侵权法来保护?因为它与婚姻、工作都有关系。中国最极端的例子出现在北京,当年有一个脸部高度烧伤的人到饭店去吃饭,使得客人都离开了,媒体对此进行炒作,这说明美感会对很多人会产生影响。 追求美属于天赋人权,人一生下来就享有追求美的权利,这种权利像生命权、自由权一样在性质上是天赋人权,我们要上升到这种高度来认识美感权。在18世纪一个法哲学家讲自然法,讲天赋人权的时候就专门谈及人要享受自然美、维护自然美,它是自然法所认可的自然权利,人享有不可剥夺的维护自然美的权利第一是由于上帝的意志,第二是对自己的尊重,第三是对别人的尊重。从这些角度,美感权在17世纪至19世纪的自然法学派看来属于天赋人权,一种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 除此之外,美感利益还是人在社会生活当中所需要的一种社会权利。美感权在今时今日可能给我们带来很多合法利益,长得美能增加人的自信,提升人的人格,还有其他很多利益诸如更容易升学或进入公务员的队伍。 因此,美感利益要作为一种单独的权利受到保护,它不同于精神损害的利益(纯精神利益),如果美感利益受到侵害应当受到美感利益损失的赔偿。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美感利益未必指的是人长得非常美,而是强调身体表面的光滑,没有烧伤、烫伤、毁容的痕迹,如果因为别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身体上出现烧伤、烫伤、毁容的痕迹,并且没办法通过整形、美容等清除这些痕迹,这时美感利益就遭受了损失,我们称之为美感损失。 三、时光利益 立法者没有规定但是侵权法应当保护的第二种利益是时光利益,时光利益也叫光阴利益。所谓时光利益,就是一个人因为某种侵权行为导致他没有活到原本应该活的年限。侵害别人时光利益的损失在侵权法上叫做时光损失,时光损失要不要赔? 中国有句古话“一寸光阴一寸金”。据数据统计,中国男性的平均寿命为75岁,女性的平均寿命为76岁。如果一个人在20岁时被打死,就比正常人少活了约55岁,这55岁少活的时光算不算利益?再假设原告生于一个长寿家族,其族人的平均寿命比全国平均寿命高20岁,现在要求赔偿少活的75岁年限,这个利益要不要受法律保护? 无论在法国还是在英美法系,把别人打死导致他提前死亡,使其时光利益遭受损失,应该赔偿别人的时光损失。但中国的立法者对此没有规定,中国的法官没有做出这种裁判,民法学者也不知道这个理论。对于时光损失应该予以赔偿,原因是这样做能够让人更加尊重生命,光阴利益事实上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 四、娱乐利益 立法者没有规定但是侵权法应当保护的第三种利益是娱乐利益。娱乐利益,也叫最喜爱的活动利益。人生在世,每个人都有自己最喜好的东西,比如打网球、踢足球、旅游等等。而对于最喜爱的活动是否包括性行为有两种不同的做法,有些国家的法律认为性行为是一种娱乐利益,某些国家则不把性行为放在娱乐利益当中。对娱乐利益应当做狭义的理解,把性行为排除之外,使它成为一种新的利益即性利益。 如果别人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你成了残疾人,不能再进行原本喜欢的娱乐活动,这种损失就叫做娱乐损失,也叫快乐损失。两大法系国家都认为娱乐利益应该受法律保护,娱乐利益的损失应当加以赔偿。这个理论当然应当引进到中国。在中国当今社会,很多人主要从事经济活动、娱乐活动两大活动,每个人从事各自喜欢的活动以四肢健全、身体没有残疾为前提。而现在实施侵权行为把别人打成残疾人,他因为这个侵权行为遭受了利益的损失,不能再进行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活动,侵害这种利益应当赔偿其损失。 五、性利益 立法者没有规定但是侵权法应当保护的第四种利益是性利益。所谓性利益也称为性享乐利益、性快乐利益,是指人所享有的从事性行为并因此从性行为当中获得快乐的利益。动物有性需求,人也是动物,如果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别人不能实施原本能够实施的性行为,这个损失要不要赔? 在历史上,人要发生性行为的唯一正当性理由是生育后代,属于典型的功利主义,以追求快乐为目的是可耻的,即便是为了生育后代也必须通过合法的手段即结婚才能实施性行为。例如,17世纪法国贵族的行为规范要求必须通过婚姻生育后代。20世纪60年代之前,美国对性十分保守,管制严重,但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女权运动的发生,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社会掀起了一股女权主义的高潮,女人开始获得经济上的独立,也开始不想再作为生育。女权主义运动的指导思想就是把女人从生育工具当中解放出来,回归动物的本能,自由自在地享受性快乐是性行为的前提。除了把性行为和生育分离,性解放的另一个目的就是要把性行为和家庭、婚姻关系分离。因此,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性只关乎快乐,它作为一种利益受法律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本来能够享受性利益,现在实施侵权行为使别人遭受了性损失,对此两大法系的国家都认为要赔偿这种损失。性行为是一个很重要的东西,能够给人带来快乐,维持家庭和谐稳定,侵害这种利益的损失应当赔偿。中国现在也出现很多此类案件,但基本以原告败诉而告终。 六、纯精神利益 立法者没有规定但是侵权法应当保护的第五种利益是纯精神利益。中国的民法教授最熟悉的一个概念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是精神利益,精神损害在中国要赔但不是纯精神利益。在侵权法上,精神利益有四种。 第一种是侵权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别人把你打伤、打残疾导致你精神痛苦,你的家庭成员也会有精神痛苦,这称之为因为有形损害所引起的精神利益的损失。这在各个国家都赔偿,中国也不例外,我国规定的主要是这种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种是因为侵害别的利益让你产生精神痛苦,例如诽谤别人的名誉、侵犯别人的隐私、盗用别人的姓名,也叫精神利益的损害,这也不是纯精神利益的损害,而称之为因为侵害无形人格权所产生的精神利益的损失。这在各个国家都赔偿,中国也不例外。 第三种是侵害别人的有形财产导致别人的精神痛苦,这要不要赔偿?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总体上来说,法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法官认定侵害有形财产原则上只赔偿财产损失,不赔偿精神痛苦,例外的情况下不仅要赔偿财产损失,也要赔偿精神痛苦。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导盲马死亡,马主认为马和自己的感情很好,马的死亡导致其精神痛苦,法国在20世纪70年代做出裁判,除了赔偿马的市场价值之外还要赔偿精神痛苦。 在当今社会,动物不仅是客体,还有成为主体的趋势,即动物主体论。动物尤其是宠物的地位大大提升,和主人的感情很深,侵害别人的宠物导致它死亡,除了赔偿市场价之外还要赔偿主人的情感损失。在民法上,除了宠物之外,凡是动产或不动产如果寄托了人的情感遭受损害都要赔偿,例如传家宝、情人之间的书信、骨灰、家庭陵墓,但是寄托了人的情感的动产或不动产要做限缩不能放大。 第四种是某些无形财产当中也包含着精神利益,如果侵害别人的无形财产权,除了引起别人的财产损失,也会引起他的精神痛苦,这些精神痛苦也应当赔偿,这种精神利益附加在无形财产当中,但它不是纯精神利益。包含精神利益的无形财产权主要有两种: 第一,某些知识产权例如著作权(也称版权)。著作权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格权两个内容,其中署名权、作品的完整权都算是包含着精神利益的一种权利,作家的价值在于创造作品时能够署上自己的姓名,一个作品的完整性能体现作者的灵魂,修改、删减别人的作品就会引起作者内心的不安,如果侵害了署名权、作品的完整权导致作者的精神痛苦都要赔偿。 第二,某些目的是为了满足精神、情感需要的合同、契约。民法上有个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涉及情感,只涉及到财产利益,违反合同哪怕给合同债权人带来再大的痛苦也不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赔偿精神痛苦。原因在于违约当然会给合同债权人带来心里的不愉快,这是任何债权人应当承受的,是人之常情。另外,如果合同违约都允许赔偿精神利益就会产生大量纠纷,案件就会像洪水般地涌到法院,导致诉讼泛滥。例外的情况下,如果某些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精神、情感的需要,违反这些合同需要赔偿精神利益,包括婚姻合同、收养合同、旅游合同和消费服务合同。 1.婚姻合同。一个人签订婚姻合同不是为了财产,法律推定结婚是为了情感的需要,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违反婚姻义务尤其是忠实义务,就会给对方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应该加以赔偿。在婚姻法上,任何夫妻都要承担忠实义务,传统上的忠实义务是指身体上的忠实即性的专一性、排他性,现在对忠实义务进行了拓展,从身体上的忠实到精神上的忠实、道德上的忠实,《法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中国很多婚姻法的教授也主张。除此之外,婚姻法上有一个理论:由于夫妻某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过错一方除了赔偿对方财产损失之外还要其赔偿精神痛苦。 2.收养合同。如果养子女不履行对养父母承担的义务,没有使养父母得到情感上的关怀,除了请求解除收养关系、赔偿财产损失之外,养父母也可以请求赔偿精神痛苦。因为收养合同也包含着情感的东西,签订收养合同是为了建立完整的家庭,满足做父母的内心需求,希望养子女能像亲生子女那样关心父母、对父母履行最低限度的责任,这是养父母的情感需求。 3.旅游合同。对游客而言,签订旅游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内心的平静、精神的放松,旅游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当中,让游客遭受了极度的不愉快,除了赔偿财产损失之外还要赔偿精神痛苦。 4.消费服务合同。在英美法系,经销商、服务商要高度尊重消费者的人格,不能对消费者进行人格贬损和人格歧视。如果经销商、服务商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羞辱消费者导致其精神痛苦,要不要赔偿?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民法教授也没有提出。但是英美法系认为这种精神痛苦要赔偿,特别是《美国侵权法复述》(第二版)当中专门有这个条款,我国也应当引进这种做法。 以上四种精神痛苦都要赔偿,都是精神利益(内心的安宁)的损害,但是它们都不能叫纯精神利益,只能叫与某种利益有关系的精神利益。包括我国在内,这四种利益的损失都要赔偿。 纯精神利益如果被侵害遭受的损失叫做纯精神损失。所谓纯精神利益就是所享有的精神利益与生命、身体、健康等有形人格没有关系,与名誉、隐私、肖像无形人格没有关系,与寄托个人情感的动产不动产没有关系,与无形财产没有关系的利益,属于一种单纯的、独立的利益。人生在世,追求的就是内心的安宁和平和,不大喜、不大悲,我们称之为纯精神利益。如果一个人实施侵权行为使你原本平和的内心痛苦、沮丧,就侵害了你的精神利益,使你遭受纯精神利益的损失。问题在于纯精神利益要不要受侵权法的保护? 在侵权法上,原则上说纯精神损失是不能赔偿的,但是有两个例外。第一是故意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唯一的目的就是为了破坏别人内心的安宁、使他遭受情感痛苦,英美法系对此规定要赔。第二是侵权行为给别人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即便有过失仍然要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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