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权委托是否要写入章程? 表决权协议是否要公证? 作者:赵骏昆,智有明股权创始人 出处:智有明股权 如需转载,需经授权,并在文章首部醒目位置注明作者和出处。 听过我课的学生,最近问了一个有意思的问题: “表决权转让”是否要写入章程?如何不写入章程,是否可以“表决权转让协议+公证”方式进行? 具体情况如下: 他(称为Y)和新加坡朋友(M)在上海成立了一家合资公司,Y持有51%股权,M持有49%股权,M出品牌和资金。现在,Y和M打算引入第三人技术人员C,授予10%股权,其中5.1%由Y转让给C,4.9%由M转让给C。 Y理解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性,于是和C商量好,C持有的10%股权对应的表决权,转让给Y行使。这样,Y的实际表决权为55.9%(=51%-5.1%+10%)。 Y担心表决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于是有了三个问题: 一、表决权转让是否要写入章程? 二、如果不写入章程,是否以“表决权协议+公证”方式进行? 三、表决权转让是否可以不让M知道? 一、什么是表决权委托?有没有法律依据? 表决权转让,法律术语通常称为“表决权委托”、“投票权委托”,即股东将自己持有股权对应的表决权(或称投票权)委托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行使。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可见,我国法律允许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以将表决权进行委托。 二、表决权委托是否要写入章程? 前面提到《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律专业的读者会想,公司法都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然表决权委托,需要写入章程。 这是对法律的误读。 请先了解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联系和区别。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共同签署的一份文件,这份文件名称为“章程”,需要在工商局备案。 股东协议,同样是公司股东签署的一份文件,这份文件名称为“股东协议”,不是必须在工商局备案。 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内容可以一样。 那么,除了文件名称不同,以及工商备案不同以外,两者还有什么区别呢? 区别一:公司章程必备内容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而股东协议的必备内容法律没有硬性规定,可以自由约定。 区别二: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不仅对全体股东有约束力,还对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有约束力。 股东协议,只对签字的股东有约束力,对没有签字的股东不具有约束力,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更没有约束力。 区别三:公司章程在工商局备案,对外公示,任何人可以通过合法渠道查询工商档案,了解公司章程。 股东协议,没有对外公示,不为外人所知。 由此可知,表决权委托,并不是章程必备条款。可以不写入章程。如果写入章程,那么表权决委托,不仅在股东层面知道,因为其对外公示,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查询得知。现实中,表决权委托的当事人,想必最多让公司其他股东知道,总不想让其他第三人,尤其是与公司无关的第三人知道此等情形。 所以,表决权委托,多数以股东之间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进行。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个条款的意思是,公司章程可以直接规定股东的表决权比例。举例: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两位甲和乙。股东甲占30%股权,出资30%,享有60%表决权;股东乙占70%股权,出资70%,享有40%表决权。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需要办理公证吗? 请了解办理公证的意义。 公证,本人认为最重要的意义有两点: 一、确认签署人对签署内容的意愿真实; 二、确认签署人的签名真实。 股东协议,股东签字了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做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对方将来否认签名的真实性,可以采取笔迹鉴定(将股东协议的股东签字与章程上的股东签字进行比对)。也可以股东在表决权委托协议上签字时进行录音录像,对签字人的签署意愿和签名真实进行确认。这种方式也具有不错的效果。 所以,读者对是否需要公证,自己可以判断了。结论是,公证最好,不公证也不影响法律效力。不公证,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代替;最坏的打算,就是进行笔迹鉴定。 四、表决权委托是否可以不让M知道?Y和C是否可以私下达成? 表决权委托协议,是Y和C之间的事情,他们之间可以达成协议。协议具体内容不需要其他人知道。但是,完全不让公司其他股东不知道,是不现实的。 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进行表决。Y代表C行使表决权,如果M不知道表决权委托,Y凭什么代表C呢?表决权委托协议可以具体约定很多内容,包括委托表决期限、委托表决权限、违约条款等等。如果Y、C不提供表决权委托协议,至少应当提供表决权委托书,表明Y有权代表C对股东会表决事项进行表决。 以上回答了Y的问题。 这里还想对这位同学多说几句。 一、一旦表决权委托失效,则Y、M、C三人的表决权比例为:45.9%:44.1%:10%,会出现小股东C绑架两位大股东的局面。因为Y和M任何一位都必须联合C,才可以掌握公司控制权。这样一来,看似Y、M股权比例最高,实则控制权在C手里。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是一份协议。既然协议,就存在违约风险,届时C以各种理由推翻或终止协议。比较靠谱做法是,C通过持股平台对公司间接持股。Y作为持股平台GP或大股东,掌控持股平台,这样Y通过直接持股和持股平台控制,享有公司55.9%表决权。 三、M占有44.1%股权,对价是出品牌和出资。公司主要工作由Y进行。经询问Y,M提供的品牌并不是非常知名的品牌。公司创建初期,Y依赖于M提供的品牌和资金运营公司,所得利润按股权比例分配,可视为合理。但如果公司经营不断完善,业绩上升,利润增加,而此时Y对于M的品牌和原始资本依赖程度越来越低,再按原先的股权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有失公允。需要做好动态调整机制。或者要让M事先有这个意识。 四、老大Y和老二M的股权比例过于接近,不利于老大地位的确立。 五、将来新合伙人、高管引入,或者引入资本,释放的股权将如何而来,也将是摆在Y和M面前的问题。希望可以好好沟通。 欢迎关注"智有明股权“,作者:赵骏昆(hansenzhaoj),上海,智有明咨询创始人,智有明律所主任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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