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难题变得简单,让法学研究更接地气。 法律缘系法学伉俪陈旭、张丹创立。 欢迎转载分享。 三藏说 同意交易函:场内股票质押业务材料之一,由融资人配偶出具。一般写明融资人配偶同意融资人开展股票质押交易,同意将融资人名下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质押。 观点简介
融入方配偶在融入方签订《股票质押业务协议》及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进行融资时,向融出方出具了同意融入方办理质押式回购业务进行融资材料的,法院认为配偶对于该笔股票质押形成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本案系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实施后判决的案例。
案例要点
原告:甲证券。2016年6月15日,被告乙某与原告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等文件。协议签订后,双方执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即被告乙某以5335万股某上市公司限售股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向原告质押融资4亿元,并办理了上述股票的质押登记。
被告:乙某。2017年9月6日,因出现可能影响原告甲证券资金安全的情形,被告乙某向原告出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承诺函》。承诺于2017年9月20日前,提前偿还本金76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7年10月20日前,提前偿还本金68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7年11月20日前,提前偿还本金90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7年12月17日偿还剩余本金1.65亿元及相应利息。并承诺违反上述任意一期还款期限或金额的承诺进行还款的,原告甲证券随时有权通过诉讼等途径要求被告乙某对其全部剩余未偿还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按照《交易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该承诺书还明确被告乙某应在2017年12月18日提前购回质押股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承诺函》出具后,乙某并没有按照承诺偿还前述约定的本金及利息。被告乙某自2017年6月21日起未再支付融资本金的利息,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照约定的融资利率7.49%计算至提前购回日2017年12月18日的利息为14751573.47元。
被告:丙某。2016年6月15日,被告丙某向原告出具了同意其配偶乙某办理质押式回购业务进行融资的《证明》。
鉴于被告乙某未能履行义务,原告甲证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乙某、丙某立即偿还原告融资本金398,770,000.00元及融资利息14,751,573.47元,以及支付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9日已产生的违约金3,420,605.64元,并按前述本金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被告乙某、丙某未到庭参与审理。对此,法院认为原告主张乙某、丙某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理由成立,应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一、法院认为融入方违约后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
现原告已按照《业务协议》中的约定向被告乙某履行了放款4亿元的义务,但被告乙某自2017年6月21日起未再支付融资本金的利息。被告乙某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按照上述《业务协议》、《交易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承诺函》中的约定承担偿还原告的融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的义务。原告所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的总额没有超过24%的年利率,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法院认为融入方配偶在交易时作出同意融入方办理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应认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丙某与被告乙某在交易时系夫妻关系。其在被告乙某与原告甲证券签订的《业务协议》及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进行融资时,向原告出具了同意其配偶被告乙某办理质押式回购业务进行融资的《证明》,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对上述债务的偿还义务。
案件索引:(2017)湘民初31号 法律缘创始人陈旭、张丹均为法学博士,历经法院和市场,实务经验满满,办理各类案件3000余件,致力深耕于金融商事、房产工程、婚姻家庭、劳动保障等法律领域。撰写的论文荣获全国法院系统一等奖,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选》、《上海审判实践》等全国级、省市级刊物上刊登100余篇;编撰的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9号指导性案例,有多则入选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典型案例。陈旭系华东政法大学本硕,复旦大学博士,现从事券商法律合规工作,曾任上海某法院中层、审判员,曾主持部门工作;张丹系南京师范大学本硕,复旦大学博士,于上海某高校任教,并从事律师实务,曾先后于上海某法院任审判员,于上海某大型企业集团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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