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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对查办几起互联网投融资违法广告案的体会

 初心阅读室 2018-06-17
 

案例


2017年以来,长沙市工商局岳麓分局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开展了对投融资类企业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全面清查网络经济户口中涉及“理财”“金融”“网贷”“财富”等投融资企业的自设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重点查处相关企业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无照经营、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下结合几起案例,谈谈互联网投融资类网络违法广告的查处体会。


案例一

湖南 xx 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从2014年12月开始从事互联网金融 P2P 业务。当事人从2016年12月开始,在明知其企业并非国资或国资控股的情况下,在其官网宣传“xx 金融……   国资平台……   ”等内容,在其实名认证的微信公众号“xx 财富”首页中宣称 :“…国资背景   安全高效……   7%-12% 年化收益率   …”等内容,未对投资回报预期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


案件二

湖南 xx 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开始,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营业执照核准范围从事互联网金融P2P 业务。当事人于2015年8月自行建立公司官网“xx 众投”, 并在首页上宣称“年化收益率为12%-16%”“100% 本金保障”;在“公司介绍合作伙伴”中虚假宣称“投之家”“恒泰广场”“阿里云”“百度”等是其合作伙伴 ;在其公司股东与国资无任何关系的情况下,在其实名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中虚假宣传“是一家致力于客户专业高端理财与投资的国有背景P2P 平台公司”。


案例一、案例二中,当事人均存在发布虚假广告,在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广告中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保本的违法行为,最终对案例一中当事人处罚人民币200000元,对案例二中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


案件三

长沙 xx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日开始建立互联网投融资平台的推广平台“x 财   新金融”网站,收集、整理互联网 P2P企业的信息、数据,在公司官网自行设计、制作、发布相关企业及其产品的广告。在相关 P2P 企业提供LOGO 和预期收益率数据的前提下,在官网“P2P 网贷”页面发布“xx理财预期年化收益8%-15%”、“x 车贷预期年化收益6.5%-13.5%” 等有投资回报承诺的互联网 P2P 平台的链接广告。当事人通过为互联网P2P 企业提供其产品的搜索、推介、撮合和申请服务,收取服务费 , 在网站中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当事人存在在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中,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进行合理提示或者警示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 对当事人处罚人民币 50000元。

 

体会

 

第一,提高认识,积极履职。根据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P2P 网络借贷作为金融业务,其监管主体和牵头治理部门为金融部门,工商部门主要对 P2P 平台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企业登记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等不法行为进行整治,通过发挥部门优势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第二,加强学习,摸清规律。P2P 等金融投资类平台在宣传营销推广上,进行误导宣传的情况比较突出,特别是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较为普遍,主要表现为:一是借助“国资平台”“国资控股”等拉大旗作虎皮的现象比比皆是。比如上文案例一中,当事人既不是国资企业,也不是国资控股企业,而在其平台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宣传其为国资平台。


二是虚假标榜自己和各知名企业存在业务合作和代理关系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案例二中,作为互联网投融资平台的推广平台,当事人虚假宣称“阿里云”“ 百度”等知名企业为其合作伙伴,以增强网站的所谓“公信力”和公司的所谓“实力”。


三是广告中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不作风险提示,对其经营行为的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等现象尤为突出。金融行业没有完全无风险的产品,况且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主体性质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对称等问题,“跑路”“挤兑”“非法集资”等问题时有发生,平台作出无风险、保障性承诺涉嫌虚假宣传。以上三个案例中当事人的广告中不同程度存在类似内容。

第三,协同管网,加强宣传。P2P 兼有互联网和金融双重属性,当前大多数互联网投融资企业存在未取得牌照或金融资质、超范围从事互联网投融资活动的情况,因此,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其他部门对涉嫌违法的 P2P 公司进行重点监控和监管,要重视“协同管网”,加大与银监委、公安部门、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办公室的联系,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广告监管力度。在查办案件的同时,对广告中涉及金融机构、金融活动及有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应通报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甄别处理。对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构成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对其他互联网金融广告则依职责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我局在上述案例查处后,将案例中企业未取得牌照或金融资质、超范围从事互联网投融资活动的行为,及时抄告长沙市岳麓区金融办,提示金融办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和行政执法风险。同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推送风险提示,提醒社会公众和广大投资者,切实增强识别和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各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受到政府和社会好评。


文章由湖南省长沙市工商局岳麓分局  李季  黄文 陈海军供稿,原文刊发于《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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