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伏海 问:司机醉驾撞死4个孩子后,对上前控制他的群众进行殴打,并与大家发生争执:称再撞死2个也赔得起。据了解,该路段还未正式通车。司机该担什么责任? 答:我认为本案嫌犯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为什么这么说? 本案嫌犯撞死人后,非常嚣张地说再撞死两个也能赔得起。虽然这在表面看来是他怒怼控制他的群众,但是完全可以反映他的主观恶性,这种主观恶性就是,他对路人被他醉驾撞死持放纵态度,对他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 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该名嫌犯明知醉驾可能会发生撞死路人的结果,却仍然醉酒驾驶,放任撞死路人这种结果的发生,对路人的死亡即使并不希望发生,但也并不反对,这种心理状态就是放任,用嫌犯自己的话说就是“再死两个也能赔得起”,因为能赔的起,所以胆子就更大,所以就更敢不顾路人安全而醉酒驾驶,大不了拿钱摆平,反正爷爷我有的是钱,怕什么? 所以,本案是故意杀人罪,不是过失犯罪。 什么是过失犯罪?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通过这一法条,我们可以看出,过失犯罪,主观心态是根本就不追求危害社会的结果,对危害社会的结果自始至终都持反对态度,自始至终都不希望发生,只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本案嫌犯表面看来也是“过于自信”,自信醉酒驾驶不会出人命,但是其深层次或者更真实的心理状态是:即使出了人命,也不用担心,因为我有很多钱,一方面,钱多赔得起,一方面钱多能上下打点,通过打点,可以逃脱刑事责任。在这样一种放任路人生命安全的心理状态下,加上自己钱多的膨胀心理,嫌犯实施了通过醉酒驾车放任他人生命被剥夺的犯罪行为。 所以,本案是故意杀人罪。希望法院判决其故意杀人罪成立。 本案不是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这两个罪都是过失犯罪。 因为醉驾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而法院往往都按照过失犯罪进行判决,不利于惩罚罪犯,不利于震慑潜在的罪犯,不利于教育广大司机安全驾驶,因此,我建议修改刑法,将酒后驾驶行为一律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故意犯罪,不再定过失犯罪(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五条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按照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酒后驾驶行为,尚未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那就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那就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只有这样,才能罚当其罪,而不会像现在这样,罪行非常严重,撞死很多人,却只判三五年,根本起不到刑罚的多大作用。 大家看看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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