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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已一年,房产证却迟迟不见,究竟责任在谁?

 看看学学看看 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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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两口买房已经一年

房产证却迟迟不见

小区业主集体维权

开发商推诿责任

究竟责任在谁?

业主又应如何维权?

案情回顾

2013年5月,蒋先生夫妇看中了一楼盘,对一套面积约90平方米、价格在47万余元的房屋很感兴趣。很快,蒋先生夫妻就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此外还按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要求递交了相应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应税费。2015年6月,蒋先生一家人搬进了新家。

转眼间一年过去了,有一天,蒋先生在跟邻居聊天时,聊到了房产证的事情。邻居提醒:要是开发商逾期没办理房产证,就不缴纳物管费,还要去讨说法。

回家后,蒋先生找出购房合同,仔细查看了合同上约定,上面白纸黑字的写着:甲方应该于交房后365个工作日之内向乙方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这一年已经过去,房产证却还迟迟没拿到,看样子是真的出了问题。蒋先生这才有些着急,第二天便去找开发商理论。可开发商却给蒋先生这样的答复:现在不是我们的责任,是第三方没有按期办理。

经过多次维权,2017年8月,蒋先生终于拿到了迟来的不动产权证书。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一个月后,蒋先生听闻有其他业主起诉开发公司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还拿到了相应的违约金,他与妻子商量后也决定起诉开发公司。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开发商与蒋先生夫妇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主张的因第三方的迟延配合办理决算备案造成逾期办证的抗辩不成立,开发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遂依法作出判决:开发公司10日内向蒋先生夫妇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违约金3200余元。案件受理费由开发公司承担。

案件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蒋先生夫妇士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并且在交房后按照要求交纳了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相应税费,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然而,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该在交付房屋后365个工作日内交付房产证,但开发公司却在逾期时间交付,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生活中类似的事情时有发生。面对开放商违约,有一些人认为:“不给我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我们就不缴纳物业管理费。”这种做法可以吗?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只要使用了物业或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就应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费,而不应该以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而拒绝交纳物业费,这是于法无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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