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三农困局》作者 李尚勇 【导读】农业现代化并不必然与土地集中、土地规模经营相联系,农业现代化也不需要以消灭小农户和小农业为条件,相反,各主要发达国家都是在小农数量众多、有的国家(如法国、前西德和日本)甚至是在小农遍地的情况下实现了农业现代化。
(一)农业现代化并不以消灭小农业为条件 主要发达国家大多在1950~1970年代实现了农业现代化。虽然土地集中的确是各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共同趋势和现象,但是,在实现农业现代化前后,它们的中小农场(农户)在农场(农户)总数中仍然占多数,其中大部分是耕地面积不大的小农场和小农户。下面,以主要发达国家实现农业现代化前后的数据来考察它们农户结构的变动情况。 “表1”是法国1900~1970年代农户结构的变动情况: 1900~1970年代的70年间,法国的中小农户始终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据1929年“法国农业调查”的数据,它的占地5公顷以下的小农户占农户总数的54.6%[1]。(樊亢等,1980)1960年代初期,法国政府颁布《农业指导法》,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但是,到它实现农业现代化的1970年代中期,它的中小农户的比重仍然高达88.2%,其中,小私有制农场占了80%左右。(世界经济编写组,1980) “表2”是前西德农场结构的变动情况: 战后初期,前西德农业十分落后,人均耕地只有2.44亩。1949年,前西德占地10公顷以下的小型农场占76.7%[2]。前西德政府从1950年代中期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快农业发展,大约用了15年时间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到它实现农业现代化以后的1976年,它的小型农场仍在半数以上[3],而中小农场则以89%的比例处于绝对优势。(世界经济编写组,1980) 英国在19世纪中叶消灭了自耕农,资本主义性质的租佃农场经营在农场经营中占据统治地位。不过,在农场总数中,不雇工或较少雇工的中小农场在数量上仍然占多数。到它实现农业现代化的1970年前后,它的不雇工的家庭农场占农场总数64%,中小农场占77%。(世界经济编写组,1980)(就是到了2000年代,它的占地200公顷以上的大农场,也只占农场总数的4%左右。需要指出的是,在欧盟各国,英国是大农场比重最高的国家,土地规模经营的情况也不过如此) 美国是农场规模最大、大农场最多的国家。1910年,资本主义大农场已在美国农业中占重要地位,其农产品总产值占全国的52.3%。此时,年产值在1000美元以上的大农场占农场总数的17.2%,但年产值在500美元以下的非资本主义小农场的比重则高达58.8%。(樊亢等,1981)1945年,美国基本上实现了农业机械化,但占地1000英亩以上的大农场只占全国农场总数的1.9%。到1970年代,这类大农场的比重上升到6.7%,但是,在农场总数中占绝对多数的还是基本上自耕的中型农场和完全自耕的小农场。(世界经济编写组,1980) 日本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1970年代人均耕地仅有0.7亩左右。战后,日本进行了“农地改革”,消灭了地主所有制,土地集中在一段时间成为一种趋势。但是,到它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的1960年代初期,它的小农业仍然占绝对优势。从“表3”可知,1960年,它的占地1公顷以下的小农户占农户总数的70.1%。到它实现农业现代化的1970年代中期,它的农户总数减少了110万户,但农户结构变化很小,它的占地1公顷以下的小农户比重仍然高达69.9%。1977年,日本农户总数为480万户,每户平均耕地1.1公顷,小农户不到半公顷,大农户也不过4~5公顷,只在北海道才有一些耕地在10~20公顷以上的大农户。(世界经济编写组,1980) 可见,尽管各主要发达国家的人地关系有很大差异,因而各国中小农场(农户)的规模、比重有很大不同,但是,中小农场尤其是小农场(农户)在数量上占优势这一点,各国都相同。 战后,随着科技革命发展,农业技术进步,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在主要发达国家,农业的雇佣劳动大幅度减少了。例如,美国1979年比1950年减少45%;英、法两国1974年比1960年分别减少49%和59%;西德减少的幅度最大,1979年比1949年减少90%。在这种情况下,各主要发达国家的中小农场,日益成为家庭农场,它们不雇工或者只雇季节工,只靠或者主要靠家庭成员经营。即使在农场规模最大,农业雇工最多的美国,这样的家庭农场也占了农场总数的70%。(郭吴新等,1989)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各国出现了大量兼业农户(或兼营农户)。日本是兼业农户比重最高的国家,1977年,日本的专业农户只占农户总数的13.3%,而兼业农户比重高达86.7%,其中,以他业为主兼搞农业的兼业农户占农户总数的67.1%。(1999年,日本的兼业农户比重仍然高达82.5%)[4](世界经济编写组,1980)就是在美国,兼业农户和农业兼业人口的比重也很高。1960年,它的从事兼业工作的农场人口占农场总人口的57%,1974年上升到59.4%。(郭吴新等,1989)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出现大量兼业农户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小农户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他们需要到非农产业去谋取收入;二是这些国家的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使小农业的生产过程社会化了,这为中小农户盈得了大量剩余时间,他们可以利用这些剩余时间去从事兼业经营,增加收入。 上述情况说明,农业现代化并不必然与土地集中、土地规模经营相联系,农业现代化也不需要以消灭小农户和小农业为条件,相反,各主要发达国家都是在小农数量众多、有的国家(如法国、前西德和日本)甚至是在小农遍地的情况下实现了农业现代化。 (二)解决“小农业与大市场”矛盾的基本方法 由于各主要发达国家基本上是在小农遍地的情况下实现了农业现代化,这自然引出了一个问题,即它们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解决“小农业与大市场”的矛盾? 多年前笔者对此进行了探索。中小农户特别是小农户基本上属于小生产范畴。由于家庭经营的规模和功能限制,它们与现代化大农业有很大距离。不过,各主要发达国家并没有走消灭中小农户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道路。相反,它们一方面肯定大农场代表农业现代化的方向,采取行政手段和经济措施加速土地兼并和集中,鼓励并支持现代化大农场的发展和扩张;另一方面它们又充分肯定众多中小农户在农业组织中的重要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对小农业进行“生产社会化改造”,以克服其局限性,使之与农业现代化和现代化大市场相适应。(李尚勇,1998) 所谓“生产社会化改造”,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保持家庭农场(小农户)独立性的基础上,政府通过实施一系列支持农业的政策和措施,帮助农民建立合作社,同时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从而将分散的一家一户的小农业改造成为能够与现代化大市场相适应的社会化生产形式。这里的主要特点是,小农户是分散的,土地产权和生产资料为私人所有,土地采取家庭经营,但生产已经社会化了,中间桥梁是农民合作社,与之配套的是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各主要发达国家对小农业进行“生产社会化改造”的具体做法如下: 1、政府鼓励、支持并帮助农民建立他们自己的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在农业的某些生产或经营环节上通过经济合作来取得规模效益,以降低成本,提高中小农户的市场竞争力。这些农民合作社最先是从流通领域产生的。中小农户为了共同抵御中间商抬价(出售农用资料)、压价(购买农产品),自己组织起供销合作社,为了避免高利贷盘剥组织起信贷合作社,通过合作社集中销售、集中购买和金融互助来增加收入,减少开支。后来,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经营活动,逐渐发展成独立的行业,合作社的经营业务和组织形式也随之发生变化。例如,流通合作社向加工、储存、运输延伸;生产合作社发展出水利设施共建共用合作社、农机具共用合作社、建筑合作社等;在服务领域,除信贷合作外社,又发展起信息、公关、决策和科技合作社。与此同时,在高度专业化的基础上使农业产供销各环节有机结合起来的新型综合合作社也发展起来,如农工商综合体或农工商一体化合作社等。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各国农民合作社的形式有所差别。不过,各国的合作社都遵循了国际上通行的合作社基本原则,即保持家庭农场或农户的独立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员自治、民主管理、服务社员、限制资本分红和二次利润返还等。各国的实践证明,这种农民合作社能够解决农户规模小、自组织能力差的问题。一般说来,中小农户会根据自己的经营品种参加一个或几个专业合作社,例如,在法国和日本,几乎所有的农户都参加了专业合作社。 各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都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主要通过立法、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来实现。在立法方面,各国都制定了《合作社法》。农民合作社依据该法登记为“合作社法人”,以区别于普通工商法人,并据此享受各种政策优惠。在财税政策优惠方面,各国都采取减税、低税、免税和补贴等方式来支持合作社发展。例如,美国的农业合作社纳税平均只有工商企业的1/3左右。加拿大所得税法规定,合作社社员的惠顾返还金不纳税,新成立的合作社3年内免税。日本政府对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给予厂房、设备投资额50%的补贴,并减免税费10%左右。法国规定,农业合作社免缴生产净值35%~38%的营业税。(韩国一般企业法人适用税率为20%,合作社法人仅为5%,合作社的加工企业和商店免税)在金融政策方面,各国政府鼓励合作金融组织发展,鼓励合作金融组织与其他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相互融合,从而开辟了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稳定渠道。(穆励,2003) 2、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民合作社能够有效运行必须有与之配套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而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则是国家对小农业进行“生产社会化改造”,进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各主要发达国家在因势利导地帮助农民建立专业合作社的同时,都调整各自的农业政策,增加农业投入,改革农业机构,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各国建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有两大系统: 第一个系统是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有偿服务的农业服务部门。这种农业服务部门实行专业化经营,一方面,由专业公司向农户提供种子、肥料、农药、农具和配件等生产资料;另一方面,又把农业生产过程分解为若干阶段,由各个专业公司为农户提供专门服务。例如,在种植业中,整地、播种、撒肥、除草、防治病虫害、浇地、排水、收割、运输、贮存、加工、销售等作业,都由专业公司按农户的具体要求为其提供服务。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各国农业服务部门逐步扩大到了生产和流通以外的其他第三次产业部门,如金融、保险、会计和律师事务等,并且,逐渐覆盖了农业生产的所有领域,日益庞大和完善起来。 这些农业服务部门属于农业的中介组织,完全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运作。不过,由于它们享受了政府的各种财税金融政策优惠,因而能够为农户提供价格低廉的有偿服务。 第二个系统是政府对农业和农户的支持系统。各主要发达国家通过一系列立法对农业进行保护,对农业生产经营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扶持。在此基础上,政府通过其农业政策和农业部门、机构支持农业发展。 在财税金融政策方面,政府支持农业发展主要采取增加投资、发放低息贷款和补贴等形式。如日本,1975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农业的投资相当于当年农业总产值的50%。(世界经济编写组,1980)各国政府的这些投资一部分用于兴修水利、培育良种、改良土壤、防治病虫害、推进农业机械化等;另一部分直接用于对农户的补贴和贷款,以帮助农户进行平整土地、兴修水利、开垦土地、植树造林、建设大型共用农用设施,以及其它农业技术改良等。另外,设置农业基础设施(如道路、堤坝、电力、供排水等)补贴、农产品保护价格补贴和农产品出口补贴也是各国政府的共同做法。 各国政府的农业科技政策主要通过相关政府部门,通过农业的科研、教育和科普等机构去实现。这些部门和机构主要从事农业科学研究以及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普及和推广工作。由于它们的经费由政府提供,所以,它们或者为农户提供免费服务,或者只收取少量成本费。在美国,由各州农学院同时承担研究、教育和推广三项任务,其中,主要为各类农场提供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经费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在英国,国家设有专门机构对农场提供技术服务和咨询。在日本,从中央到地方都建有完整的农业科研管理机构,各都道府县都设有农业综合试验场和专门试验场,对本地提出的农业技术课题进行研究,各地区都设有各种农业短期培训班,培训基层农技人员和农民。 (三)各国农业现代化的现实模式 综上所述,主要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表现为如下模式: 农业现代化的现实模式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少数土地规模经营,即现代化大农场。它的特点是,数量少、规模大、在有些国家(如美国、英国)产值比重大,它代表着农业的现代化水平,能够直接与现代化大市场对接。第二个层次包含了数量众多的土地家庭经营形式,它通过组织农民合作社和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了对土地的家庭经营形式的改造,完成了对数量众多的小农业的“生产社会化改造”,实现了小农业与现代化大市场的对接,实现了农业的产业化和现代化。 各主要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第二个层次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它能够同时满足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1970年代以后,一些小农众多的国家(和地区)相继采取这种模式,都取得了相当出色的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成就。 本文内容来自:(1)李尚勇:《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需要什么样的农业组织结构》,《农业经济》,1998年第8期;(2)李尚勇:《农民合作社的国际经验与制度要求》,《上海农村经济》,2011年第3期。 参考文献(略) “农民合作社系列文章”: 一、农民合作社基础理论 2、《农业现代化的两种模式》 3、《农民合作社的逻辑起点》 4、《农民合作社的制度逻辑和制度要求》 5、《农民合作社与普通工商企业的重大区别》 6、《农民合作社资金短缺问题及其解决之道》 7、《真假农民合作社辨》 二、合作金融 1、《开放合作金融是农民合作社生存的必要条件》 2、《涉农金融机构“远小农近大户”》 3、《所谓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均发生变异》 4、《缺乏合作金融的农村金融格局》 5、《没有合作金融就没有农民合作社》 6、《将规范合作金融引入农村金融体系》 7、《合作金融与“三金”的本质区别》 8、《农村金融改革路线图》 9、《真假“合作金融”辨》 10、《“城市反哺农村”之真假“辨”(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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