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20 日,甲县国土资源局会同乙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30 多人,成功制止一起侵占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用地行为,切割已搭建的铁柱子5 根。 据了解,吴某等5 家农户,租赁位于乙街道丙村的农田,用于发展香菇生产。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吴某等人已完成了前期的土地平整,备好材料,拟搭建钢架、钢棚,硬化地面,建设面积约400 多平方米的香菇生产管理用房。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行为进行了制止,告知当事人该区域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任何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但吴某等人不听劝阻,并开始焊接钢柱。为减少当事人的损失,防止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了本次行动。同时,执法人员告知吴某,对于规模化香菇生产农户,可以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选址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提 醒 关于基本农田里能否修建蔬菜大棚,需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同时,该通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 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因此,各种蔬菜大棚,如果属于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 板连栋温室等设施农业,则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本期漫画由宋梅绘) 由《中国自然资源报》主办的自然资源管理业务学习交流平台。内容涵盖自然资源利用管理政策分析、实务研究、市场研判、法律法规解读、咨询答疑、案例分析等,为基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为广大群众深入了解自然资源管理政策提供服务。 投稿信箱:fzzk8@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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